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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建判例】承包人未完成全部工程即提前退场的,应当以承包人已完工程的竣工验收之日作为缺陷责任期的起算...

专注于建设工程法律案件




裁判

要旨


 承包人未完成全部工程即提前退场的,判断承包人是否有权收取质量保证金,应当以承包人已完工程的竣工验收之日作为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


基本

事实


河北建设与世邦公司于2012年9月1日、2013年1月10日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河北建设作为承包人,承建世邦公司作为发包人的“爱尚苑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后,河北建设按期进场施工,案涉项目中由其施工完成的基础与主体工程均已验收合格。此外,双方另行签订了《协议》一份(无签订日期),明确:“1.双方就河北建设施工完成的案涉项目主体工程验收合格。2.因世邦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现案涉项目自2015年5月起处于停工状态……”


最高法

 院认为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河北建设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已成就。世邦公司辩称,工程未竣工无法验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返还条件。本院认为,世邦公司与河北建设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金返还时间”,但未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具体返还期限,应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断案涉工程是否已通过竣工验收满二年。《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为“河北建设负责施工的部分”。由于双方均认可河北建设已退场、后续由第三方进场施工,故本案应判断河北建设负责施工的基础和主体部分是否已通过竣工验收满二年,不应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作为退还河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条件。河北建设施工部分经双方所签《协议》确认已验收合格,该《协议》虽无具体签订日期,但从协议所述“双方确认河北建设已于2016年1月13日向世邦公司报送了项目已完工程的结算书,世邦公司承诺将于2016年3月30日前配合河北建设完成结算审定工作”,可以确定《协议》的签订时间不晚于2016年3月30日,至河北建设提起本案诉讼时已满二年,工程质量保证金5547885.02元应退还河北建设。退还质量保证金后,河北建设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法律

实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如当事人未约定返还期限的,应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但建设工程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完成全部工程而提前退场的,对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应当以承包人完成施工的基础和主体部分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满二年,不应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作为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条件。


案例

索引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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