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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述:无性婚姻终结,人工授精的孩子归谁?

律师讲述

本期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政协委员,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

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6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办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专职律师,我每年代理不少离婚案件,不少案件的重头戏是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其中有个案件让我印象深刻。
我的委托人朱丽2008年通过网恋认识了宁强。婚检得知宁强患有无精症,她思虑再三还是去领了结婚证。婚后三年,朱丽辗转不少地方,历经10次人工授精(他精)的方式最终怀孕,并于2012年生下了女儿宁菁。
朱丽和宁强是“无性夫妻”,性格也不太合拍。女儿的到来并没有给这个家庭带来太多快乐。宁强工作一直不稳定,7年换了8家工作单位,有时还在家待业。收入不多,每天却早出晚归,很少带女儿出去,就算出去也是免费体验课或者去超市免费试吃。
2018年朱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二人的争议焦点是女儿的抚养权。二人均表示,只要拿到女儿的抚养权,财产可以少分。
也许有人会有疑问:

宁强跟宁菁没有血缘关系,孩子就应该归妈妈抚养,何来争议?

其实不然。

原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0条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说,宁强是有资格拥有宁菁抚养权的。

从经济条件和身体健康状况来讲,朱丽并不占优。宁强是杭州市人,家庭条件要好于来自湖南农村的朱丽。再者,自打离婚官司后,朱丽担心失去女儿的抚养权,焦虑过度,导致轻度抑郁症,且有过就医经历,这对朱丽很不利,这也是宁强代理律师二审时认为女儿抚养权不能归朱丽的重要理由。

法庭上,宁强的代理律师果然搬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称判决子女抚养权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46条也规定了,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要优先考虑。

作为朱丽代理人,针对此案,我认为不能机械地、教条地照搬条款,子女抚养权的确定要从儿童视角综合来看,要遵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于是,我先就“丧失生育能力”进行辩驳:“丧失”的意思是失去,是指原来有而现在不再有的能力。立法的本意是优先照顾那些原本有生育能力,因为某些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而本案被告是先天性无精症,不属于“丧失”,所以,本案不适用该条款。
从男方角度看,男方不能生育,应该得到更多的关爱,而且立法对“丧失生育能力”也确有倾向性关照。但是,从女方角度看,做试管婴儿是一个漫长且痛苦的过程,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经受了很大的磨难和伤害。如果子女一定要教条地判给不能生育的一方,这对经受了万般艰难才得以生育孩子的母亲的抚养权利是一种剥夺,是极不公平的。
再者,从男方以往的表现来看,对女儿教育严重缺位,并不利于孩子成长。女方虽有轻度抑郁症,但是因离婚诉讼所致,且已治愈。总之,从各种情况综合来看,我认为母亲朱丽更适合抚养女儿宁菁。
最终法院判决宁菁由母亲朱丽抚养,男方不服提起上诉,提起再审申请,均被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文刊登于

2021年6月15日《人民政协报》

第12版社会法治专版

口述丨柯直

整理丨人民政协报记者 徐艳红

编辑丨赵爽

审核丨毛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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