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213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消极义务」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一项,不动产的评估其目的是得出此不动产在市场上客观合理的价格。但是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合同价格是不动产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合同价格或等于高于低于市场价格,或者赠与对方当事人,完全由双方当时意思自治。登记机关无权干涉。

第二项,重点是防止重复登记的出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可防止重复登记,重复登记的主要危害防止登记机关对同一宗不动产登记信息不一致所导致的权属关系不明。

第三项,本项同样也具有行政性的特点,即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可以实施,一旦实施即越权,一旦越权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不动产登记条例》为何漏掉最重要的的一条?
查封登记失效后登记机构可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证有几个公章
民商论丛 |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诉讼保全的方式(下篇)
【总第204期】不动产登记案件办案依据与裁判要点(包含45部法规、64个案例)上篇
申请程序的特殊类型——依嘱托登记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