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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家庭主妇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现实生活中,如果是“男主外,女主内”,结婚后,尤其生儿育女后,女方为了照看子女,无论的主动还是被动的放弃了工作,做了家庭主妇,把全身心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中,照顾父母、抚养孩子、料理家务等,而另一方之所以能够安安稳稳的工作,也要归功于配偶一方背后对家庭的付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对家庭主妇离婚做出了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必须给予补偿。

《民法典》对《婚姻法》第四十条做了修改,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将离婚经济补偿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都可以适用,不再仅局限于“约定财产制”。所以明年1月1日后,对于哪些居家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料理家务、协助另一方付出较多辅助性工作等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的方式、数额多少,先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由审判人员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维系家庭关系、为另一方从事辅助性等工作付出的时间、精力和效益、感情等因素酌情确定补偿数额。

家庭主妇的说法在法律上没有正式角色,这里使用家庭主妇说法只是因为家庭主妇一词具有代表性,若有“女主外、男主内”情况,男方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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