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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五个关系,理清改革思路——关于检察改革的几点建议

        当前,检察改革进入“深水区”,既有前所未有的机遇,又面临极其艰巨的挑战。回顾以往经验教训,检察改革要取得实质进展,首先要有科学完善的宏观思维驾驭改革全局,才能确保改革迈入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笔者认为,确立科学完善的宏观思维,理清改革思路,应当统筹兼顾五个关系。

           一、守常与应变的关系

          “天地之德不易,天地之化日新”,世事有变亦有不变。守常,就是把握事物发展规律,对长期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常抓不懈,如执法水平、管理机制、队伍素质、保障条件等。应变,就是针对事物演变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如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定的公益诉讼、刑诉法规定的新增职能等。每个新问题的应对都与根本性问题的解决息息相关,守常治本、应变治标,二者结合才能标本兼治。在守常与应变的关系中,应特别注重树立正确的创新思维——创新要以实事求是为基础而不是与之脱离,创新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创新是为了固本培元而不是为了标新立异。历年来检察改革中的创新举措取得了诸多成就,但也应注意防范以下现象:

        一是创新机制化。依靠集中计划和指导进行创新,不注重创新活动规律,创新是在不断摸索和试错过程中的认知成果,具有偶然性、难以预测的,牛顿与掉落的苹果也是在偶然的时空不期而遇,“批量生产”式的创新难成经典。

        二是创新形式化。内容的模仿和复制现象多,不切实解决实质性问题,创新成果的生命力不强,并且挤占其它常规工作的资源份额。

         三是创新应景化。热衷于政策法规确定的新增职能、较易获取“眼球效应”的社会热点等新问题,方法上也偏重于增机构、加人员。检察机关的核心任务是执法办案,检察改革应围绕这一核心把准矛盾发展变化的脉络,避免因“应变有余、守常不足”而出现与核心任务偏离、人财物成本浪费、内部管理成本增加、弱化基层基础等弊端。

         二、人力与物力的关系

        检察改革持续推进必需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国家对检察机关的保障也逐年加强。检察机关虽人平工资不高,但检察机关总体经费保障逐年加强;虽然某些地区、某些内设机构人少案多的矛盾凸出,但队伍总数相当可观,特别是相对于公安、法院的整体工作量,检察机关应当有所比对。总体而言,检察机关自身也应注重内部成本与效益的管控。

          在物力管控上,一是注重“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如对于技术装备现代化、网上办公办案系统建设等科技强检项目要有前瞻意识、重点投入,压缩非执法办案开支。二是注重合理布局、优化组合。如对于电子证据、技术鉴定等项目也不宜各地区均要求大求全,讲求节约资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三是注重落实政策、从优待检。切实按照改革要求,逐步提高检察官待遇水平。

        在人力管控上,一是切实做好人员分类管理的准备工作。全面掌握各级检察机关实际工作任务和队伍结构情况,研究适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的人员分类管理标准。二是加强内部管理的执行力。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杜绝在编不在岗及忙闲不均等现象,坚决贯彻错案责任追究制、强化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三是重点关注年轻干部培养。关注思想动态,加强培训力度,拓宽培养渠道,“不拘一格降人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是检察机关八成以上案件在基层,而市以上检察机关本级直接办案数量在每年的人大报告中很少提及,而法院对于市级以上直接承办的案件数量往往有明显量化的数字。如果凸显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属性,具体案件的指导数量及领导力度应强于法院,但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领导反而相对弱于法院。相反,上下级法院虽然仅是指导关系,但基于个案之间裁判结果的业务联系,使得上下级之间对案件的认识分歧可以直接反馈到具体的案件处理意见之上。因此,应当避免将上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虚化”为的指导关系。


三、上级与下级的关系

省内检察机关上级对下级的领导,在人的管理上重点是管下级院一把手的人事任免,在事的管理上重点是各业务线对下的工作考核,对于下级院整个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各业务线的队伍建设仍需加强管理。

一是上级院应着力抓好下级院领导班子建设。注重优化下级院领导班子的人员结构,加大对下级院领导班子成员履职考核力度,适当考虑对下级院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结构优化。

二是上级院考评应注重规范与减负兼顾。尊重司法规律,科学设置考核模式,在强化个人办案责任终身制的同时,弱化无罪案件率、撤回起诉率等对执法质量的影响,避免下级院因受考评排名的功利因素影响而出现刻意规避无罪判决等不当行为。

三是上级院应加强指导的实效性。强化对下级院各业务线的人员培训、案件办理的调研指导,全面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四、内因与外因的关系

检察改革的实践表明,外因的作用包括社会思潮的影响乃至某一个标志性案件的出现等,都可能导致改革进程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改革不仅需要检察机关内部的自我完善,也应借助外力发挥倒逼作用。当下强化内因作用的主要举措有二:一是内部去行政化,落实人员分类管理;二是案件质量责任终身制,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三是强化制度自信,不应过于纠结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而应考虑实际执法效果的实效型。在司法实践中,营造外力助推氛围的最有效手段有三:

一是全面推行“检务公开”。使社会公众能及时了解检察执法行为,自觉让检察权运行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二是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官队伍的素能建设,及时全面了解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诉求和对检察执法效果的评价,将涉检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切实解决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控告难”、“申诉难”问题。

三是加大冤假错案纠正力度。以有错必纠的决心处理冤错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检察公信力,警示执法人员。


五、务虚与务实的关系

务虚是为了出思想、找方法,是为了更好的务实。王阳明讲“知行合一”就是提倡“知”的重要性,没有“真知”就没有“真行”。

检察改革中许多探索性举措迫切需要“谋定而后动”,更要有实事求是的务虚,而务虚的现状却值得反思。

一是从务虚的意识来看,上级与下级有明显差距。突出表现为上级机关务虚的主动性强,下级机关务虚的主动性弱,改革涉及的体制机制问题虽需顶层设计,但机关管理、队伍建设、执法办案等许多执行层面的问题需要基层单位积极探索。八成以上的检察干警和案件在基层,基层应当增强问题意识,卖力“埋头拉车”时也应尽心“抬头看路”。

二是从务虚的成效来看,理论与实践有较大疏离。几年来检察机关自身的研究成果数量颇多,但相当一部分过于偏重理论上的大而全,而对检察实践的指导价值有限。务虚的重点应契合司法实践,务求实效,并不一定要形成学术论文,有真知灼见的只言片语也是务虚的重大成果。理论研究应淡化课题意识和成果意识、强化问题意识和实效意识,这应作为我们理论研究的行动指南。

三是从务虚的人员来看,办案队伍与研究队伍有“岗位壁垒”。专职研究人员不能全面及时掌握检察实务信息,多以“命题作文”式专题调研为主,难以系统研判实情实况;办案人员中又普遍缺少研究实践经验教训的学术氛围。法学研究一般包括思辨逻辑、实证逻辑和技艺,而思辨逻辑在执法办案中的适用较少,应注重大多数检察干警研究能力和实务需求,大力提倡实证逻辑和技艺研究。

综上,检察改革任重而道远,既要有“功成未必在我”的决心,更要足以攻坚克难的学识、见识和胆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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