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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笔记

​ 1.大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位君王――快乐和痛苦――的宰制之下。惟有他们,才能指明我们所应为、决定我们所将为。是与非的判断标准,因与果的演化系列,无不取决于这两位君王。是他们,宰制着我们的一切言行和思想,――我们试图摆脱其支配的任何努力,都只能展示和确证这一真理。

2.所谓功利原则,就是根据任何行为对于利益攸关者的幸福看起来必将产生的增减倾向而决定赞成与否的原则;或者用结果相同的话来说,就是根据任何行为对于这种幸福是促进或阻碍而决定赞成与否的原则。

3.功利,指的是任何客体的属性,客体因这一属性而有助于为利益攸关者带来利益、优势、快乐、好处或幸福(所有这一切在这里的结果相同),或(结果仍然相同)防止发生损害、痛苦、灾难或不幸。

4.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是作为其成员的单个人所组成。共同体利益就是组成共同体的不同成员的利益的总和。

5.个人利益就是当某事物有助于增加一个人的快乐总量时,该事物就可以说是促进或为了该人的利益;或者当有助于减少他的痛苦总量时,结果也是如此。

6.当某项行为所具有的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其减少共同体幸福的任何倾向时,该行为便可以说是符合功利原则的。

7.当某项政府举措(此乃由特殊人员实施的特殊行为)所具有的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其减少共同体幸福的任何倾向时,该政府举措便可以说是符合于或受支配于功利原则的。

8.某项行为,特别是某项政府举措,被人设定为符合于功利原则的,则称之为功利法令或功利命令的法令或命令。

9.某人对任何行为或举措的赞成与否取决于(并成比例地对应于)他所认为的该行为或举措增进或减少共同体幸福的倾向,或者换言之,取决于该行为或举措是否符合功利法令或命令,那么,该人就可以说是功利原则的信奉者。

10.没有也从来没有过这样的活人,不论他多么愚蠢或反常,在其一生的许多、也许是大多数时段都不遵从功利原则。由于人体的天性和素质,一般人在其生命的大多数时段,总是无意识地信奉这一原则,其目的如果不是用以命令自己的行为,就是用以评判自己的和其他人的行为。

11.人生来就是这样子的:无论在原则上还是在实践中,无论在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行为和思想路线上,人的所有品质中最罕见的是始终一贯性。

12.禁欲主义原则指的是这样的原则,它同功利原则一样,依据任何行为看来会增加或减少利益攸关者的幸福的倾向来决定对行为的赞成与否;不过这是同功利原则相反的“决定”方式:对倾向于减少幸福的行为予以赞成,对倾向于增加幸福的行为予以非难。

13.凡摒弃无论源于何处的任何一点点快乐的人,就是禁欲主义原则的信奉者。

14.希望,即快乐的前景,似乎激励了前一类人:希望,作为培植哲人式自尊的养料,就是希望得到人们给予的尊敬和荣誉。恐惧,即痛苦的前景,似乎激励了后一类人:恐惧,作为迷信狂想的产物,就是恐惧未来遭到容易发怒、喜好报复之神的惩罚。

15.知识人群更多地从哲学中接受,这更适合于提升他们的情感;而普通民众则更多地从迷信中接受,这更适应于他们的未经知识开发的狭隘才智,也更适应于他们持续的易受恐惧袭击的凄惨境况。

16.功利原则不需要、也不承认自身之外的任何其他控制物。

17.快乐与痛苦有四个不同来源,可分别称之为自然来源、政治来源、道德来源和宗教来源。

18.快乐之获得与痛苦之免除,是立法者所考虑的目标,快乐与痛苦是立法者工作的工具。

19.就快乐而言,不论它被称为善(严格地说,它是快乐的原因或手段),还是被称为收益(它是远乐,或者是远乐的原因或手段)或便利,或好处、利益、报酬、幸福等等;就痛苦而言,不论它被称为恶(相对于善),还是被称为危害或不便,或坏处、损失、不幸等等。

20.苦乐可以用一个总概念来称谓,即“趣味知觉”。趣味知觉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合成的。单一趣味知觉指其中每一个皆不可分解的那些趣味知觉,而合成趣味知觉则可以分解为若干单一趣味知觉。

21.不同的单一快乐似乎有:(1)感官之乐;(2)富有之乐;(3)技艺之乐;(4)和睦之乐;(5)令名之乐;(6)权力之乐;(7)虔诚之乐;(8)仁慈之乐;(9)歹毒之乐;(10)回忆之乐;(11)想象之乐;(12)期待之乐;(13)交往之乐;(14)解脱之乐。

22.不同的单一痛苦似乎有:(1)匮乏之苦;(2)感官之苦;(3)乏技之苦;(4)不和之苦;(5)恶名之苦;(6)虔诚之苦;(7)仁慈之苦;(8)歹毒之苦;(9)回忆之苦;(10)想象之苦;(11)期待之苦;(12)交往之苦。

23.痛苦与快乐是在某些原因的作用下产生的人的内心感受。

24.任何人所具有的在一定力量的原因的作用下感受到某种分量快乐或痛苦的倾向,就是我们所指称的敏感性的程度或总量。

25.作为快乐或痛苦的原因而发挥作用的事件,可以叫做动因。

26.智力可以认为是一个人在力图回想那些已经积聚于其知识储存的思想,以及必要时渴望使之进入知识储存的其他思想时所感受到的敏捷程度。这一范畴的若干才能有:敏捷的理解力、精确持久的记忆力、注意力、明晰的洞察力、丰富的包容力、活跃迅捷的想象力。

27.教育可以区分为肉体的和精神的两类,即体育和精神培育;精神培育又可以区分为智育和德育,即理解力的培育和爱的培育。一个人所接受的教育,部分地来自他人,部分地来自他本人。

28.一个行为的结果之数量和种类,一定是无穷尽的,但只有其中的实质性结果才是值得重视的。

29.对行为结果的考虑,不但要包括倘若意图不成问题则必定随之产生的结果,而且要包括取决于这些先提到的结果和意图之间的可能联系的那种结果。

30.知觉能力,可能存在三种情形:知觉、未觉和错觉。

31.所谓积极行为,指的是由动作或努力所构成的行为;而消极行为,则在于保持不动,也就是在这样那样的状况之下避免有所动作或做出努力的行为。

32.所谓外在行为,指的是肉体的行为、身体的行为,而内在行为则指的是精神行为、心理行为。

33.所谓动机,实质上不过是以某种方式发挥作用的快乐或痛苦而已。

34.为了对人们可能提出的有关根治犯罪的任何办法做出评价,弄清楚动机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35.性格是一种为了论述方便而想象出来的虚构存在,用以表示一个人的心理结构中所存在的、被假定为具有持久性的东西。在这一心理结构中,在这样那样的场合,他一直受到这种或那种动机的影响而实施在他看来具有这样那样倾向性的行为。

36.一切法律共同具有或应该共同具有的总目标,是要增加社会的幸福总量,因而首先要尽可能地排除那些会减少幸福总量的一切事物,换句话说,要排除损害。

37.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赋予惩罚的特性,当然应是遵奉那些规则所必需的、令惩罚能够实施的特性;惩罚之质应由惩罚之量来调节。

38.只有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才应当是罪过。若要成为罪过,行为就必须是有害于社会的某个成员或更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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