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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如何管理商业?

 

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之间的交易和交换可能发生在部落之间,如果没有必要或者收成不好,交易就不再进行。后来部落生活解体了,出现了一家一户的家庭,由于家庭这样的单位很小,不可能生产全部所需要的东西,只能到市场上交换自家所需的东西,大概在那个时候,市场交换就已经出现了,最初的市场交换必定十分简单和分散,交换行为只发生在个人或家庭之间,商人没有必要也没有机会出现。到了战国时期,一些贵族利用家臣从事商业,其目的只是为了获得一些贵重的奢饰品,这就是最初市场的萌芽。可见,历史上的“市场”要比“商业”出现的要早。

 

早期的市场管理由执行“综合管理”的官员负责,传统社会的官员分工不像现在那么细,所以官员所承担的职能较多,比方说战国时代的“监市”,负责环卫、拆迁、防火、抓贼、治安、消防、工商、物价、税务,也就是说,并没有专门的商业和市场管理部门,而是由一些“总管”执行管理各项事务。这些“总管”不仅管理商业和市场,也管理其他方面的事情。而在以后的发展中,由于商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就出现了专门管理商业的一些机构和官员,这是国家职能部门逐步分化的结果。

 

从先秦到明清时期,中国古代的商业管理从行政手段到经济手段再到利用“行会”进行管理的发展过程,国家政治因素逐步退出直接商业管理领域,但国家政权力量始终在控制着商业行为。

 

一、先秦时期: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商业

 

由于市场和商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规范和控制商业活动,政治因素就参与进商业和市场的管理中来,主要表现在设置管理机构,规定交易时间和交易地点,等等。中国早期的“市场”由官方设立,市场上的商业贸易也由专门的时间规定,一般都是规定在白天的特定时间内进行。比如《周礼》中就记载了先秦时期的“三时之市”,也就是说在一天中只能到市场上交易三次:早晨为朝市,主要是让商人之间从事批发交易;中午为大市,城市中的普通消费者可以去市场上购买一些日用品;傍晚为夕市,贩夫贩妇从事交易买卖。

 

商人进入市场时候,必须亮出一个专门的牌子,这个牌子是主管市场的官员发给商人的,以防止一些不法商人进入市场扰乱秩序,同时也是为了市场交换的公正和公平,商人有了这一道坎,对于那些管理市场的官员来说,便有了一定的权威,这些官员利用自己的权威,在市场上到处巡逻,对那些在市场上打架斗殴、饮酒闹事的人进行管束,对一些偷盗行为进行缉拿,这种严格的规定对商业规模的扩和市场繁荣或许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但是对于市场维持秩序是十分必要的,也便于官员对市场进行管理。

 

这说明当时的商业交换是严格限制在一定的秩序内进行的,也说明当时的政权对于商业有着一定的干预。这些干预不见得都是干扰,大多数都是为了规范商业行为,比方说当时的各种商品必须按照分类放在一定的地段内,不许任意摆放,如果摆放的不够整齐,那些管理市场的官员就会出来加以禁止,现在的市场管理者似乎没有那么严格。当时商品的价格也要通过评定师评定之后方能出售,不得随意定价,假如出现一些违反评价师规定价格的交换行为,就要受到处罚,对于奢饰品也是要控制的,不能够随便地交换非常奢侈的商品。

 

对于度量衡之类的工具也是要进行审查的,如果某些商人的度量器具不符合标准,就会被没收,这项工作由一些专门的官员负责,可见当时对商业行为的规范确实是很严格的,当时的官员在这方面做得也比较到位。某些商品是严格禁止在市场上买卖的,比如一些祭祀品、体现身份等级的官用品、有伤社会风气的服装、质量不符合格的商品、未成熟的五谷、未长成的禽兽、为成材的木料,等等,这些禁止有的是为了维护当时的等级制度,有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不能一概否定其合理性。

 

从国家职能的角度看,对商业和市场管理的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之一,国家执行管理经济的职能有利于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对于国家来说,则有利于对全社会进行有效管理,这也说明了当时的商业是市场还远没有出离“国家”的范畴,经济只是政治的一部分,或者说是政治的附着物,是为了政治的稳固而设的,而不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在客观上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满足了人们不同程度的生活需要。

 

二、汉代:由放任管理到政治控制

 

相比于先秦时期,汉代的商业获得了飞速发展,原因是由于汉初的休养生息政策促进了商业的繁荣,汉代初期的商业几乎不用缴纳什么税费,连铸造货币的权力也下放到地方,所以给商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自由空间,随着人口的增多和日益聚集,城市的商业出现了大发展,当然这也对商业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汉代比较大的城市,如长安,洛阳、宛市、成都、临淄、吴市、平阳、邯郸,里面设有专门的商业区,封闭在某些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定时开放和关闭,市场是用围墙围起来的,到了商业交换的时间,有人把门打开,让商人进去交易,市场开启的时候,在围墙的城楼上有一个办事的官员在那里敲鼓数下,表示已经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了,也是告诉人们可以进入市场买东西了。

 

市场里面有维护市场秩序的官员,他们沿街不停地巡逻,发现不轨行为,就加以制止,这些行为都和先秦时期的管理办法差不多,并且比以前更为规范一些,比如对进入市场的商人进行登记,定期检查度量衡标准,还设定一些标准的度量衡供消费者使用。

 

汉代对商业管理的一个很著名的手段就是平抑物价,由于汉初实行放开商业的政策,一些大商人便迅速崛起,拥有一些商品的定价权,操纵了市场价格,有些商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让市场价格暴涨暴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为此,汉代政府采取果断措施,当市场上某些商品的数量增多时,为了防止商人贱价大量购买,政府便开始对这类商品大量收购,等到价格上升时再卖出去,这样做的结果是防止了商人哄抬物价,也为国家赚得不少利润。

 

先秦时期政府利用价格评价师评定商品价格,并处罚超过评定价格的商业买卖相比,是行政手段管理商业交易价格,而汉代采取的是经济手段,说明了汉代管理商业手段有了进步,这是汉代初期重视商业的表现之一,也就是说,汉代初期不再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交换,而是采取一些经济手段控制物价等。

 

但是到了汉武帝时期,情况发生了逆转,当时为了抗击匈奴,国家需要大量钱财,而国库的钱财并不富足,因为汉初的富民政策导致的藏富于民,使大量财富落到地方大商人和地方豪强手中,匈奴屡屡侵犯中原之时,地方势力并不为国家着想,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决定对商人和商业进行整顿式的管理,接着就采取了一些果断有力的措施,比如把货币的发行权收归中央,征收商人的财产税,鼓励告发申报财产不实者,等等。

 

汉武帝采取的一项影响深远的商业政策就是实行盐铁专卖,也就是不再允许商人对这两项重要商品进行买卖,而由国家专卖盐和铁。对于食盐,民间可以生产,但不许私自买卖,只能按政府规定的价格卖给国家专卖机构,对于违反规定者严加处理和处罚,对于铁也是如此,绝对不许私自经营。汉代政府采取的这些措施旨在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打击私商,其结果有弊有利,对于国家来说确实增加了财政收入,所以被以后的历代政府所采用的,对于商人和商业来说,则弊大于利。汉武帝之后的商业发展日益凋敝,与其搜括商人的商业政策是分不开的,同时也说明国家政策对商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三、唐代:由行政手段到经济手段

 

唐代官员的职能开始分立,形成了三权分立的城市管理模式:京兆尹管民事;左右金吾卫左、右街使管治安;御史台左、右巡负责监察。后来又出现了军巡院和军巡使,负责巡察城市街道,对那些占用交通道路者给予处罚。故传统社会的城市管理由“总管”逐步发展到专门机构的管理(注:唐末五代的军巡院,实际上是由军队管理城市,这由是战乱时期的特定条件决定的。契丹南下过程中,设置了管理城市的行政机构“警巡院”,在辽代出现了录事司和司候官,宋代出现了“厢吏”。)这是唐代城市发展的表现,相应地城市中的商业和市场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对商业和市场的管理也出现了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比如长安和洛阳设有“市令”一职,负责对市场的全面管理。

 

唐代的商业被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在中午的时候,有专门人员击鼓二百下表示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了,到了下午这些人员敲锣三百下提示商人和消费者要离开市场了,这种严格规定交易时间的举措与汉代是差不多的,他们对商业的管束都是比较严格的,所谓的汉唐盛的“盛况”主要表现在“文化”及政治方面,而在商业经济方面远不及后来的宋元明清时期。

 

对于度量衡的标准,唐代的管理更加严格,官方用统一的标准检测市场上的度量器具,不符合标准者要处以杖刑;对于别的器物,要求也十分严格,如果不按标准制作,销售者都要受杖刑之苦;对于物价方面,国家有统一的物价标准,不符合标准者,都要治罪。这些措施和举措表明了唐代政治清明和政权力量的强大,所以能够完全把商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范围及规模控制起来,这种用政治和行政手段管理商业是市场的办法,对商业本身来说不一定完全是好事,而对于国家政权稳定来说,则是很有好处的。

 

但是另一方面完全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行为,则会加大管理的成本,唐中期发了安史之乱,国家力量受到削弱,已经没有办法用行政手段管理商业了,当时朝廷委任刘晏运用经济手段改革财政体系,比如让商人帮助运输和销售食盐,降低了盐价;政府收购各种商品,贱买贵卖,国家从中获利;国家预测粮价变动情况,及时调节。这些举措减轻了国家直接用行政手段管理商业经济的成本,减轻了国家的负担,所以被后来朝代效仿。

 

因此,唐代的安史之乱成为传统中国商业管理手段转变的转折点,安史之乱前,国家政权力量对社会方方面面的控制比较有力,安史之乱破坏了唐朝的政治和社会秩序,也减弱了唐朝的政治力量,使朝廷不得不改变管理整个社会的策略,这种转变导致了对商业管理办法的改进,以后的宋代由于政治力量的薄弱,政权力量更是从具体商业管理事务中抽身出来,借用别的力量管理商业经济。

 

四、唐以后:利用“行会”代管商业

 

北宋时期的政府对商人交易的时间不再限制,商人除了可以在白天进行交易,夜晚也可以交易,那时的夜市景观已经十分亮丽,各色商品出现于夜晚的灯光之下。政府对商品交易场所也不再限制,临街大小店铺到处都是,比方说开封城里,大小商店繁多,交易活动十分活跃,这说明市场交易场所不再被圈定,政府也不设定固定的市场范围,商业成为一个单独的领域,不再是政治的附属物,但这些现象对管理商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政府一旦不再直接管理商业,商业内部就会出现自组织的管理办法,那就是在同业商人之间组建行会组织,行会组织是为了保证同行的利益,避免恶性竞争,但是行会组织本身则要受到政治的管理和支配,也就是说,政府通过行会这个中间组织间接地管理商业和市场,比方说行会直接替政府收纳商业税,为政府提供一些货物,等等,如此一来,同行业组建的行会不得不与政府走得很近,以便获得政治保护以及排挤其他业外行会。以往的政府利用经济手段管理商业,到了宋代,政府连经济手段也不用了,直接委派行会组织代理自己去管理商业。

 

商业经营出现了自己相对独立的行会组织,一方面可以排除政府的直接干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另一方面对于个体商业小户和外来商户则是不利的,比如外地商人来到一处经营商业,如果不加入一个行会组织则是要受到排挤的,连官府也不同意这类商人存在,除非他们到官府登记并交纳“免行钱”,方被视作合法经营。可见行会既是对商业的保护,也是对商业的限制。明清时期的商人自治组织日益发展,出现了地域性与行业性的行帮、会馆、公所等,商人外出经商往往受到当地商人的排挤和欺诈,外地商人为了自身利益也会建立一些商业组织,比如建立同乡同业的行帮组织。

 

这些商业组织的规模越来越大,所承担的管理商业的职能也越来越强,分担了政府直接管理商业的负担,有些行会与政府力量结合在一起,成为垄断性的地方组织和不可忽视的地方力量,但其活动始终受到政府管控,所以无法成为真正独立的力量,而且,由于商业行会具有排他性、垄断性以及限制竞争等的特点,所以不利于技术进步、自由竞争和生产规模的扩大,行会组织内部的学徒、帮工等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不利于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可见,任何组织过大之后,都会出现有利有弊的现象。

 

因而,政府利用行会管理商业在节约管理成本的同时,对商业本身的发展造成诸多不利影响,行会越来越成为阻碍商业发展的消极因素。到底国家如何有效管理商业,才能使商业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而又不至于妨碍商业本身的发展,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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