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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市制与城市宪章 ——迥然不同的中西城市发展道路

坊市制与城市宪章

——迥然不同的中西城市发展道路


    中国历史上的坊市制与大一统的郡县制一脉相承,其特点在于严格的行政管制下的封闭性。而欧洲中世纪出现的城市宪章的核心在于自由:城市的自由和市民的自由。因此,德国谚语说:“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 


 

在福州市中心,有一片历史文化街区,叫“三坊七巷”。三坊七巷是南后街两旁十条坊巷的简称,街西三片称“坊”,自北而南依次为衣锦坊、文儒坊、光禄坊;街东七条称“巷”,依次为杨桥巷、郎官巷、安民巷、黄巷、塔巷、宫巷、吉庇巷。整个街区呈“非”字形布局。三坊七巷基本保留了唐宋的坊巷格局,堪称末期坊市制度的活化石。

“三坊七巷”初成于唐末王审知建罗城时。王审知(862925年),字信通,光州固始(今属河南省)人。唐末与其兄王潮随王绪起兵,唐光启元年(885年)入闽,唐光化元年(898年)任福州威武军节度使,五代梁开平四年(910年)受封为闽王。901年,王审知扩建福州城,在子城(内城)之外建造罗城(外城)。政治中心与贵族居住区在城北,平民居住区及商业区在城南。三坊七巷位于当时的城南。城南中轴两边,分段围墙建成居民区,这些居民区成为坊、巷之始。

宋代,三坊七巷是福州城东、西两市中的“西市”所在地。据考古发掘,西市就位于文儒坊西段,为前店后坊格局。

王审知入闽时福建尚欠开发,人烟稀少。由于王审知来自中原,福州城最初的规划和建设带有浓厚的中原风格。其强调中轴对称的坊巷布局,其东西两市的设置,非常类似当时的长安。此后千年,概因与中原相对疏离,这片较晚形成的坊市制街区得以比较完整地保存下来。

不过,三坊七巷保存的坊市制遗存已经是行将崩溃时的格局,其与早期坊市制的主要区别在于已经允许临街开市。

坊市制起于汉魏,盛行于隋唐,唐末宋初走向解体。

坊是居住区。自汉代以来,坊、里常可混称。《洛阳伽蓝记》卷5记载洛阳有十一万户,“合有三百二十里”。这里的“里”就是坊。

市是商贸聚集之处。《说文》:市,买卖之所也。汉人应劭《风俗通》:市亦谓之市井。是说人们到市上出售鲜活物品,须于井上洗濯干净,然后再卖。

坊市制盛时,有着严格的规制。最大特点是空间和时间上的封闭性。其一,坊与市严格分开。汉代“长安立九市,其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东”(《昭明文选》卷1);唐代长安分为东西二市,市的规模比汉代大。其二,居民和商户不得向大街开门,只能在坊、市围墙内的小巷开门。汉魏时的万户侯、唐代的三品以上大员才有资格临大街开门。其三,坊、市之门,有严格的开闭时间,“禁止犯夜”。

唐代,州县及以上的城市才能设市,且名义上各县须满3000户才能设市。

由上可知,中国城市发展过程中,“市”曾经受到诸多人为的限制。这与郡县城市为主流的城市发展模式密切相关。

战国时期,中国曾出现一个城市发展的黄金时代,“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主要原因是当时各国为了争霸的需要,大都采行重商政策。秦实现中国的大一统之后,郡县制度建立,郡府州县治所,都是按行政编制、地理区划和人口分布情况统一布置和兴建的,郡县城市成为此后中国城市发展的主要线索。当然,也有一些城市是由于商业和交通的发展而形成的,但发展起来后,封建政府就不可避免地要干预和管理,使其纳入政治轨道。

高德步、王珏《世界经济史》对中国古代城市的特点作出了精当分析:1、由于其主要是由统治者建立的,一般都作为封建统治中心而存在,因此,商业发展一般比较慢,而政治统治严格。2、与此相关,中国城市没有形成独立的市民阶级。3、没有独立的经济。城市的手工业基本都具有官工业性质,而商业一方面主要为满足统治阶级需要而设,市场狭窄;另一方面受到政府严格管制,不能独立发展。4、没有独立的行会制度,行会是官府管理工商业的组织而不是自治组织。

这些特点,大致持续到清末。它与西方城市大异其趣,决定了千余年以来中国与西方迥然不同的城市发展道路,进而也带来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领域差异巨大的发展结果。

那么,西方的城市发展走过了什么样的轨迹?

欧洲城市的大规模发展始于公元13世纪的第一次城市化运动。罗马帝国时代,城市文明曾经达到很高水平,但罗马帝国后期,城市走向衰落。在日耳曼征服的几个世纪,城市遭到毁灭性破坏。“沦为农奴的罗马公民的后裔们,在壮丽的古代建筑废墟上播种粮食,放牧牲畜。”(高德步、王珏《世界经济史》)

1011世纪,欧洲出现第二次城市化运动或曰城市复兴运动。与通常人们印象中的“黑暗时期”不同,中世纪后半期,从11世纪到14世纪,是欧洲的城市化和文明化进程高歌猛进的时期。

在中世纪的欧洲城市,发生了一件影响深远的事情,这就是“城市宪章”的签署。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一般是建立在教俗封建主的土地上。领主管辖城市,征收各种税赋,委派代表行使统治权和审判权。领主的各项政策损害城市市民阶级的利益,阻碍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市民阶级与领主展开斗争,逐步争取到各种权利。随着自治权的逐步扩大,有的城市最终摆脱了领主的控制,成为自由城市。自由城市的表征是城市宪章。

城市宪章有时被称为特许状,是一种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它往往不是由城市立法机构自行规定的法律文件,而是由国王或大主教颁布,用以承认城市的自治权利,规定城市的基本制度和市民的基本权利。中世纪著名的城市宪章有1111年德皇亨利五世颁布的《斯拜尔特权宪章》、1135年马因斯大主教颁布的《马因斯宪章》、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1160年的《比萨城市法典》、1216年的《米兰城市法典》等。

 

城市宪章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人身自由。城市商人到处经商,不属于任何领主,所以是自由人而不是农奴。

土地自由。尽管城市的土地在法律上是领主的财产,但城市居民以自由的条件领有土地,不负担沉重的劳役义务,没有人身依附关系,不受领主审判,一般只缴纳一定的货币地租。城市土地的使用者虽然名义上不是土地的主人,却拥有处分土地的自由。

司法权。大部分城市取得的特权证书中,都声明市民只能由城市的司法机关审判,这就意味着城市的司法独立,把市民从领主审判权下解放出来。城市的法官一般由选举产生,大部分由商人担任。

财政自由。城市与领主约定,城市每年向领主交一笔固定款项,以取代领主所拥有的对城市征收各种捐税的权力,这些税款主要包括市场税、法庭罚金、任意税以及地租等。

贸易自由。城市可以定期举行市场或集市贸易,市民免交市场税。

显然,城市宪章的核心在于自由:城市的自由和市民的自由。因此,德国谚语说:“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

城市宪章对于商人的规定意义深远。“从这里,有一个新生阶级通过获得庇护抵挡了盗贼袭扰和官府的横征暴敛,而在此永久地居住下来了……这个阶级就是商人。当商人成为城市自治机构的永久性成员后,一个新时代便开始了”。“虽然说任何一个中世纪城市都不曾充分实现过自由、平等、民主参与和自治管理,但中世纪城市对于这些事物的限度也许要大于以前任何时代”(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

为什么西欧出现了城市宪章而中国却没有?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西方城市的居民基本上摆脱了家族统治的束缚,而这种以血缘为纽带的支配关系却是东方中古社会赖以存续的基础。欧洲中世纪各国通常都奉行严格的长子继承制,其它的子嗣只得离开父辈的产业另谋出路。中世纪城市中最早的一批居民便是这些只身闯天下的人。而在奉行“析产不分家”的中国和其它东方社会中,城市手工者和商人受到他们所归属的宗族的束缚,难以形成一种独立的力量。

其次,欧洲中世纪并不存在象中国这样的中央集权国家,国王的权力十分有限,他们没有自己独立的财政资源和军队,完全依靠封建领主的供奉和效忠。这样,市民阶层便有可能与封建领主进行直接的斗争。在东方中世纪社会中,统治者对财政和军事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市民即使能够组织成武装力量,也无法与庞大的国家军队相抗衡。

第三,由于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宗教信仰,中世纪欧洲城市内部各阶层之间能够团结起来,组成维持内部秩序、抵抗外来侵犯的团体。而东方中世纪城市中的手工业者由于宗教信仰的分散化,难以实现政治上的联合。(参见郑戈《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

当然,中世纪的欧洲城市基本是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这与中国占主导地位的作为行政控制中心的郡县制城市不同,也是东西方城市发展道路巨大差异之所在。

欧洲的城市发展也并非直线向前,中世纪的自由城市此后不久被巴洛克城市埋葬,城市宪章与现代城市管理体系之间也并非直接的继承关系。但城市宪章无疑是欧洲城市的一个重要基因。“古代城市积极的和消极的因素,两者都在某种程度上传递给后世的每一个城市。”(芒福德《城市发展史》)

韦伯指出,从事工商业的市民阶层是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中出现的一种革命性力量,他们就是资产阶级的前身。由于这个阶层掌握了城市的管理权,使资本主义因素得以悄悄生长。大约在14世纪,意大利北部的城市里已经稀疏地出现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

15世纪后半期起,德国的资本主义生产迅速发展。15世纪末、16世纪初,当地理大发现带来世界经济史上最大的一次商业冲击,当世界市场逐步形成,尼德兰、英国、法国等濒临大西洋的西欧诸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发展进入快速通道。资本主义时代开始了。

此后,中国与西欧渐行渐远,其城市发展也日渐缺少活力。数百年之后,中国的城市化以及整体发展才遇到一个迎头赶上的机会。

(原载《中国智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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