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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决定了知自性之我与蕴非异之理(即决定破除异品之要)?
【第二五九则】
  问:应如何决定了知自性之我与蕴非异之理(即决定破除异品之要)?
  答:谓应知自性之我与蕴非异。就异体方面推度,自性之我,如果与蕴属异,则当如瓶与柱,各有其体,不相依倚。如是则应于身心之外,有我可得,而实不然。由此则知我与蕴非异,决定无疑。此为第四扼要――是为决定了知破除异品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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