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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百万医疗险的“隐藏风险” | 生活本该简单~

简单生活

人这一生,自己说了算。

是咸是淡,是苦是甜

自己调味;

是好是坏,是错是对,

自己调配!

在早期文章也聊过:医疗险条款中还有几个很容易被忽略的“隐藏”条款!但奇怪是绝大多数人“买保险看公司、看宣传、听销售人员说,就是不看条款。到理赔时才知道原来是依保险合同约定理赔”。

保险产品“隐藏风险”真没有隐藏,在条款写得清清楚楚~

咋讲?万一前两年出险了,基本算是告别了“续保”的可能,然而此时也很难购买其它医疗险了,大大减少了承诺续保的可能,况且这款产品还是绑定主险的,这能是“保证续保”?真是报警了。

别说前两年出险的概率很小,如果真的很小的话泰康为什么要提出来前两年审核续保呢?

今日讲一真实的民事诉讼案例,来扒一扒被忽略的“隐藏”条款。

文章分为两大部分:

案例:百万医疗险“续保”真实事件。

还有哪些百万医疗险,在续保条款上,是需要明确审核的。

案例:百万医疗险“续保”

上诉人:孙某

被上诉人:(简称:泰康)

孙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按照合同条款续保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泰康公司承担

孙某上诉事实和理由:

1. 一审程序错误。

2. 孙某提交的泰康方印制的广告宣传彩页及微信公众号宣传文案均承诺“续保至99岁”,一审未表述前述证据。

3. 一审判决认为“首两次续保审核”条款不涉及保险人免责,不适用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原则错误。

同时“续保审核”条款与宣传文案中“无条件续保”共存,证明泰康在宣传时突出的是即使有“续保审核”,也“无条件续保”,故泰康由此承担销售承诺责任。

4. 孙某因相信泰康承诺而购买了其保险,放弃了其他公司的同类保险,在生病被拒续保后已无法购买其他公司的医疗保险,被上诉人的欺骗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利益,应承担应有责任。

二审认定事实:

保险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一审查明事实孙某投保时,泰康向其提供了保险合同及条款,该保险合同及条款对首两次续保”的方式以黑体字予以了标注。

孙某称首两次续保”需要泰康审核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泰康应当对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均对保险人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做出了规定,但针对的是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本案中关于续保条款系普通合同条款,不属于应由保险人作出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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