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以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形式代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但其向劳动者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动者应予以返还。本案中,经王某申请,双方协商一致,甲公司每月向王某发放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甲公司不再承担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已经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义务。因此,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平原则,王某应当将甲公司向其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予以返还。另,就王某应当返还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数额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2012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甲公司向王某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共计50400元。但在甲公司向王某发放的工资中,部分月份扣除社会保险补贴后,已低于当时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核算其差额共计为13460元。因此,考虑到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不增加当事人诉累的原则,该差额部分应当在王某返还的社会保险补贴中予以扣除。故王某应当向甲公司返还社会保险补贴36940元。综上所述,判决:王某返还社会保险补贴36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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