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社会保障法的价值目标是通过保障积极的人权即生存权来维持社会安定,政府把保障人权看作是社会保障法的工具且作为手段。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并在实践中日益完善。对德国社会保障模式进行剖析研究,可以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十分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德国社会保障法律;社会保障模式;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制度兴起于l9世纪后期的德国,德国不仅在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体系完整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而且已经平稳运行了130余年,在发展中证明了这种制度模式及其改革完善为德国的经济繁荣、社会福利和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是卓有成效的。
一德国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19世纪80年代的帝国时期。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颁布《黄金诏书》,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应得到保障,他们有权得到救济;工人保障应由工人自行管理。由此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883年德国颁布了《医疗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 1889年颁布了《伤残和养老保险法》,1911年将上述三部社会保险法合并为《帝国保障法》并颁布了《职工保险法》,1927年颁布了《职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1938年颁布了《手工艺者养老金法》,使社会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二战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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