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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具有选择自由、主次分明、效率与公平相对平衡、市场和政府责任明晰等特点,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公平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五大支柱之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其互助、公平、公正的主导原则及高度自治的管理模式,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

1883年,德国通过了《疾病社会保险法》,标志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同时也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医疗保险制度的产生。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强制性的法定医疗保险为主、自愿性的私人保险为辅的医疗保险体系。医疗保险覆盖了90%的德国公民,法律规定所有就业人员必须投保法定或私人的医疗保险,参保人有权在二者之间自由选择。德国医疗保险分为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目前,德国约有250家公共医疗保险机构,其经办机构是德国疾病基金会。这是一个由国家法律监督、自行管理的机构。德国法律规定,凡是月收入低于4 050欧元的就业人员必须投保法定医疗保险,高于这个界限或是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可选择私人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比法定医疗保险更全面。德国的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源于医疗保险费,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50%,投保人的保费按收入高低决定,平均个人缴费占工资总额的

13.9%(2007年),但私人保险公司可自己决定缴费比例。

为解决德国统一后出现的参保人数大幅度上升、保险费入不敷出的矛盾,德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多次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的是将医疗保险支出和保险费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一)20世纪90年代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这次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在1992年的《医疗保险结构法》中。该法律主要对全额报销的医疗保险制度作了重要调整,使保险公司、参保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医疗费用。1996年的《健康保险费豁免条例》主要针对住院和康复治疗的保险形式进行改革,提高了自费的比例。1998年的《增进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的团结法令》主要对医院的权利给予了限制,目的在于限制以创收性处方为盈利方式的医院行为。

(二)2003年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2003年7月,德国政府通过《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的改革方案,该项改革被认为是二战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次较大规模的改革。此方案已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改革的目标主要是减少法定医疗保险覆盖的项目,增加参保人责任,即要求参保人为医疗诊治支付更多的费用。改革的主要举措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降低缴费率。即降低个人法定医疗保险占净收入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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