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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湖田案的利益冲突,看曾国藩如何化解

湖田滨于微山、昭阳两湖西岸,南迄铜山,北跨鱼台,绵延二百余里,宽三四十里或二三十里不等,多为铜山、沛县属境。清朝末年发生的湖田案,亦称“湖团案”,是铜山、沛县土著与山东曹州流民逃荒组建的湖团,因湖田纠纷而起的冲突事件,这本是一件主要涉及经济利益的民事纠纷,却因持续数年,影响较大,又加上捻军的介入,而具有了浓厚的政治色彩,以至惊动了清廷。

同治四年(1865)五月,被朝廷倚为“勋国柱石”的曾国藩在南京接到圣谕,令他带兵奔赴山东剿灭捻军,并七天连收六道圣旨,曾国藩不得不接受重任。就在他调集兵马,带领幕僚沿河北上的途中,又接到处理“铜沛湖田案”的圣旨,为兼顾二者,曾国藩驻扎于徐州。

曾国藩

(1811年~1872年),初名子城,字伯涵,号涤生,宗圣曾子七十世孙。中国近代政治家、战略家、理学家、文学家,湘军的创立者和统帅。

黄河泛滥与湖田垦种

徐州地处黄河下游,黄河为彭城大地带来了“兴”“荣”,也带来了“流离”“贫弱”。历史上,黄河以“善淤、善决、善徙”著称,多次决口,迁徙不定,每到一处就带来大量泥沙。《尚书·尧典》记述: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

黄河改道,田舍损毁,沃野被覆,位于苏鲁豫皖四省交界的微山湖恰好处于黄河下游,每逢河水泛滥,微山湖西岸的山东曹州一带和江苏徐州地区都首当其冲,饱受黄患之苦

清咸丰元年(1851)秋,大雨连绵,黄河在蟠龙集(今安徽砀山县与江苏丰县交界处)决口,其后三年,黄河复数次溃决,大水汹涌,所到之处,人畜被淹,房屋庄田夷为平地,其中又以沛丰一带受灾最重,“居民流离转徙,以为故乡永成泽国,不复顾恋矣”。据光绪《沛县志》记载,除死于水灾者,人口至少减少一半以上。大水过后,高阜夷为平地,泥沙溢满坑洼,少了村落,多了荒滩。

四年后的盛夏(1855年6月),连日暴雨,黄河下游的水位不断上涨而再次决堤,这是黄河的最后一次自然改道,从此黄河不再经过徐州。洪水冲毁了山东曹州府各县,百姓流离,逃荒队伍成百上千。

逃难的灾民

曹州士绅唐守忠带领一支逃荒队伍来到微山湖西岸,发现了沿微山湖西近200里湖岸县新涸出的土地。后又有大批山东灾民扶老携幼,迁徙来此,开垦出两千多顷(20多万亩)的湖田。他们寄居于此,垦荒为田,结棚成屋,比邻而居,修筑圩寨,组建湖团,史载沛县境内有唐团、北王团、北赵团三个团以及南王团的一部分,铜山县境内有南王团部分、于团、南赵团、侯团、睢团五个团。这些湖团持械自卫,逐渐安居乐业。



灾民返乡与湖田争端

几年以后,黄河固道,生息出拔。咸丰元年外出逃亡的沛县、铜山灾民陆续返回家乡,看到良田被外人垦种,交涉不成后引发争斗。冲突主要发生在团民最多,湖田最广的沛县,发生了一连串命案。

当时的南河总督庚长对此争端做了如下处理:

一是设立湖田局,具体负责湖田事宜;

二是重新勘察丈量土地,划分等次,团民以土地等次交纳田租;

三是所交租金充当军饷;

四是修筑大堤作为土民与团民垦种土地分界线。

然而有形的边堤并未隔绝无形的怨愤,尤其在沛民刘际昌死后矛盾被彻底激化。沛民接连进京告状,并将矛头直指团首唐守忠,指其纠众霸田地、戕害县令、冒充官兵,这一京控案引起慈禧关注,下令漕运总督吴棠密速查办。

吴棠查证后上禀指控并无实据,其目的是为夺取团民开垦的湖田。沛县人对这一调查结果并不满意,继续告御状,偏又出现了铜山县境内两个湖团与捻军有来往之事,土民认定湖团均与捻匪勾结,诉讼再起波澜。就在事情一筹莫展之际,“湖田案”这一烫手山芋落到了曾国藩之手。



民国《沛县志》关于湖田案的记载

扬“良”抑“莠”断难案

同治四年(1865)八月,曾国藩抵达徐州,沛县生员王献华发动多人联名上告,指控团民是“贼党”,“呈词累数十纸”,加之徐州道也前来禀请剿灭湖团,曾国藩深知此事关系重大,处理不当会激起民变。

这个时候发生了一件大事,使他的思路清晰起来。时年九月,捻军攻入唐团寨内,杀人放火,唐守忠与其族叔、儿子奋力拼杀,终因寡不敌众,被捻军抓获。捻军以利诱之并用绳索绑着他去迫使其它寨子投降,唐守忠坚决不从,大叫“固守勿降”后被杀害。



捻军(1853~1868年)是一个活跃在长江以北皖、苏、鲁、豫四省部分地区的反清农民武装势力。

此事颠覆了曾国藩对唐守忠及湖团的看法,经过查证,他发现8个湖团中有两个——王团、刁团确曾与捻军合作,其余6个团均没有勾结捻军的证据。此时曾国藩发现领头告状的人并未失去田产,这些人多方煽动,以求从诉讼中获利,但如何处理,他依然没有找到突破口,毕竟一旦处理不当,逼迫团民铤而走险、加入捻军,这个罪名谁都担当不起。

最后他将目光锁定在“捻”字上,既然朝廷最关心是“捻军”,而土民在控告中也强调湖团通捻,那就将这一经济问题政治化,抛开土客民的恩怨纠葛,以良莠为标准确立处理此案的原则:客民良莠标准在于是否与“捻”有关,土民良莠标准在于是否参与“敛钱构讼”

第一,通捻者驱逐,抗捻者嘉奖。追捕在逃的王团团首王长振,驱逐王、刁二团,准许其余六团在当地合法居住,缴纳赋税,使湖田成为他们的永久家业,对抗捻而死的唐守忠等三人,则厚加抚恤,表彰他们效忠朝廷。
第二,构讼者惩戒,失田者归还。对于参与诉讼的文生王献华革除功名,对于被侵占的田产,凭有效地契等官方文书,核实后从被逐王、刁二团退还的土地中如数拨还。而对于无法核准的土地则充作学田,用于兴办教育。
第三,恩威并施,缓和矛盾。通捻的仅是二团首领,而非全体团员,所以其余团民全部赦免逐回山东本籍,并在山东郓城县设专门机构处理遣返团民的安置。同时合理安排对遣返团民的抚恤,对二团已种麦田派兵屯守,收获后一半退给团民,一半作为屯兵的开支。二团果然“全数徙去,安静回籍”。

  曾国藩雷霆手段,事件处理之后,又加警告:

湖团如再有窝匪通捻重情,经官府查明,小则拿犯诛惩,大则派兵剿办;沛民也应将团民视同土著,永不再言驱逐之说。

经过曾国藩的调解,双方尽消争讼之嫌,同敦睦姻之谊。“湖团纠纷”实质上是在重大自然灾害面前,广大灾民自发的大型移民潮,是一次十分无奈的自救。在移民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土、客之间的诸多矛盾冲突,核心问题在于双方都在争夺生存空间、争夺土地权。曾国藩的处理虽然是为了维护大清王朝的利益,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在某种程度上缓和了矛盾,基本稳定了局势,避免更大规模的争斗发生。后来,山东团民为了表达对曾国藩的感激之情,先后在龙固和五段等地为他建了功德碑,赞扬他给予了大部分移民居住合法权的做法。

来源:《湖团记事》沛县地方志办公室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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