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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概念还没搞清楚?看完本文你肯定明白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以下统称“本国货物”),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国家的通行做法,旨在通过立法保护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保护国内产业,支持本国企业的发展。除大家熟知的美国有《购买美国产品法》外,欧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阿根廷等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出台了专门的法案,或制定了相关规定。本国货物原则是多数国家所遵循的国际惯例。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于2007年12月27日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该办法第三条明确,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我国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曾对于什么是本国货物、如何界定本国货物表示困惑,呼吁明确“本国货物”的标准。在理论研究领域,不少专家学者也借鉴国外的认定标准,提出“注册地原则”、“附加值法”、“国内产值占比法”等认定建议。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曾吸收了理论研究的成果,将本国货物定义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并给出了计算公式: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


  实际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交流日益融合的今天,无论采取会计、纳税、附加值等哪种核算方式,均无法给所有行业、产品划定统一的国货认定标准。因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删掉了上述内容。目前,是本国货物还是进口产品,仅有“进关”一个标准,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余的均为本国货物。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需要注意的是,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四份材料。




相关案例:部分进口零件经国内组装后属于“进口产品”吗


作者: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陈宪文


案例回放


  2015年8月某智能制卡设备采购结果公布后,立即引起其他供应商的质疑,几家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对照中标产品厂家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提出以下三点质疑:一是中标产品制作速度技术参数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二是中标产品的卡容量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三是中标产品为进口产品,但未经审批,应认定其中标资格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的调查中,中标产品厂家提供书面说明,其官方网站提供的信息是中标产品在最高精度下的速度,按招标文件要求,可以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速度;其卡容量在国内改装完成后也可以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最后集中到中标产品是否属进口产品时,中标单位提供了样机,通过对样机进行拆解,证实了制卡机内部集成含国内生产的主板。因此认为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不成立。


  质疑答复后,两家供应商对答复表示不接受,遂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监管部门调查后认为,对于中标产品的技术参数,产品总部提供了书面证明,证明中标产品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对样机的拆解,也证实设备内部组装了国内生产的其他构件。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集成,虽然制卡机的框架采用了国外生产的产品,但集成了由国内厂家生产的构件。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之规定,因此就凭产品其中一部分是进口产品就认为其是进口设备,理由是不充分的,不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最终驳回了投诉人的请求。


问题


1、厂家官网信息能否在评审时做为否定依据?


2、进口产品国内组装的产品属“进口产品”吗?


案例点评


  厂家官网上所提供的信息,是厂家发布的,通常评审专家会在招投标评审时作为评定依据,但当网站或彩页所提供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不完全一致时,如何认定确实是棘手的问题。此案例厂家或销售总部提供书面说明并承诺,可给予认可。而仅凭网站上没提供与招标文件一致的技术参数,就武断地认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片面的。


  关于是否属进口产品认定问题,《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对进口产品的概念做了定义,而本案所涉的产品,部分是进口构件,同时也组装了国内生产的产品,显然不能完全符合《办法》所规定的情形,所以认定其为进口产口的理由并不充分。在采购实践中,遇到不能完全认定是国产产品的情况下,从“是否可以认定为‘进口产品’的角度来分析,或许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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