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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轻微”在相对不起诉中的适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据此,犯罪情节轻微成为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之一,如何正确理解“犯罪情节轻微”,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履行公诉工作职责,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行使不起诉权,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对此探讨如下: 

      一、“犯罪情节轻微”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但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适用范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原则上是将相对不起诉限制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存在于所有种类的犯罪中,重罪中也存在“犯罪情节轻微”,也就是说,不论何种性质的犯罪,都可结合其他情况不予起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刑法理论上讲,犯罪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犯罪情节是否轻微,应该结合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综合评定,量刑情节对犯罪轻重起着调节器的作用。性质较重的犯罪如果存在各种从宽情节,其犯罪情节可能被评定为较轻;性质较轻的具备定罪情节的行为,如果存在各种从宽情节,可能不按犯罪处理。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每个犯罪人所起作用不同,他们的行为对犯罪后果的因果联系程度也不一样,也将直接导致每个人的犯罪情节轻重的不同。犯罪情节轻重不能仅以犯罪性质作出认定,应综合各种情节进行最终认定。 

      其次,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来看,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有力证明了一切犯罪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都不认为是犯罪,说明“情节显著轻微”具有无一例外的普遍适用性。既然“情节显著轻微”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那么“犯罪情节轻微”当然地也应该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此,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完全可能存在“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二、“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 

      一般地讲,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应从以下方面综合认定: 

      1.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根据犯罪情节存在的不同场合和时间,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轻微,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情况进行认定。罪前情况直接影响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有无前科、是否惯犯或者偶犯。罪中情况既能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状况,而且也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的手段、行为侵害的对象,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罪后情况主要是指犯罪人对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所持的态度,主要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时也会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自首、坦白、退赃等。例如,犯罪后行为人的退赃行为,不仅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而且也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有所减轻。对于一起案件,只有综合考虑案件本身的各种情况才能够直接决定犯罪情节是否轻微。 

      2.考虑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的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包含有大量的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条款,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含有相关法定从宽情节时,可以结合具体案情考虑对行为人是否作出相对不起诉。例如,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即使是故意杀人这样的重罪,只要是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也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 

      3.考虑处罚的必要性。 

      在综合考虑行为人犯罪的各种情节基础上,还要从预防犯罪的目的上考虑作出相对不起诉是否能够对行为人起到应有的教育作用,能够避免行为人不再进行类似犯罪。只有在对案件本身的各种情况,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以及处罚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考虑、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才能得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三、“犯罪情节轻微”与“情节显著轻微”的区别 

      不起诉情形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中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区分标准如何把握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社会危害程度,“情节显著轻微”意味着行为人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还没有达到刑事犯罪所要求的严重危害性,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因为缺少犯罪的实质要件而不成立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基本上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但不用刑法手段打击,也能够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因此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两者是一个罪与非罪的界限,至于其具体的区分标准,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在认定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时要考虑人民群众接受程度即社会效果。 

      (作者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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