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鹏2016年10月8日入职了一家营销公司,担任促销的工作,月薪5000元,小鹏在公司正常上班至2017年3月8日,但是因为小鹏与公司一直未曾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所以小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合同时的双倍工资。
之后小鹏的前公司在仲裁败诉后不服判决,起诉到法院,公司一直咬定并非公司不与小鹏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小鹏自己的意愿,并且向法院提交了与小鹏的聊天记录。法院在对案情进行详细调查后作出以下判决,公司作为拥有管理劳动者权利的单位,在与当事人确定了劳动关系后,应在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权益,若公司未能做到且不能证明是劳动者主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虽然向法院提供了聊天记录,但是聊天记录中没有详细的体现出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证据,本着谁上诉谁举证的法律规定,公司无法提供足够充足的证据,因此公司应当向小鹏支付11月到3月之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后,应在确定关系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因此劳动者在与一家新公司确定劳动关系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正式合同的要求,并且要在正式劳动合同中确定好薪酬、上班时间、加班工资等相关信息,这样如果以后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才可以有理可依争取权益。
若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法选择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在行使权利时,仍然需要提供劳动者拒签合同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放弃了选择权,在一个月内依然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将因违反劳动法,而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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