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项验收
一、概念
甩项是指单位工程因急于交付使用,将按照施工图要求尚未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而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的行为。其甩下的工程细目,称为甩项工程。通俗地说,甩项是部分工程通过验收先行交付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部分工程甩下,等到符合条件时再验收。
二、甩项验收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对建设工程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基于前述规定,严格来说,建设工程在进行甩项验收时,事实上并未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并不满足前述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要求。在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主动干预,相关建设工程项目一般能够进行甩项验收,但一般来说发包人只能对少部分扫尾工程、零星工程等细目工程进行甩项,因为若对建设工程主体或其他重要施工内容进行甩项,可能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三、适用甩项竣工验收的情况
(一)合意的“甩项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4.3款对与甩项验收直接相关的甩项竣工协议进行了规范:“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甩项协议中,若明确约定甩项验收不是竣工验收,仅为中间验收的,则不能推定为甩项竣工验收合格。
(二)推定的“甩项竣工验收”
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前,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就甩项达成任何合意,但在承包人有施工范围内工作未完成的情况下,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的,推定为甩项竣工验收合格。
排版编辑 | 王瑱玥
文章审核 | 李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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