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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庄浪县紫荆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农牧局家属院片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紫荆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农牧局家属院片区)建设步伐,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县城品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紫荆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农牧局家属院片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征收。

  一、征收范围

  该片区东至紫荆中学,西至丹阳广场,北至相连单位和居民住宅楼,南至紫荆山,改造片区占地约173.86亩。该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均列入被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2016年5月10日至7月10日,共60天。

  三、征收主体

  庄浪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庄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庄浪县国土资源局

  五、征收补偿安置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片区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151号)文件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照《庄浪县紫荆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农牧局家属院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如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庄浪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庄浪县紫荆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农牧局家属院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紫荆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步伐,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庄浪县紫荆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农牧局家属院片区东起紫荆中学,西至丹阳广场,北至相连单位,南至紫荆山,改造片区占地约173.86亩,涉及拆迁700户,拆迁面积约8.45万平方米。计划修建18层框剪结构安置楼7栋,共936套住房,住宅总建筑面积11.31万平方米,商业用房建筑面积7.3万平方米,概算总投资5.58亿元。资金来源为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配套基础设施投资,政策性贷款及自筹,同步配套建设小区内基础设施。

  二、法律依据

  本次房屋征收依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片区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庄浪县县城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办法》、《庄浪县县城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指导标准》和《庄浪县县城规划区域内农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庄浪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庄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庄浪县国土资源局

  四、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工作从2016年4月1日开始,到2016年7月1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意见征求阶段:2016年4月1日至4月30日,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征收补偿签约阶段:2016年5月10日至7月10日(60天),进行宣传动员,筹集征收补偿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发布征收决定并公告,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公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等费用,组织开展搬迁、拆除工作。

  (三)司法程序阶段:2016年7月11日开始,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庄浪县县城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相关部门或被征收人提起的诉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作出裁决。

  五、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

  (一)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和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其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认定。

  (2)《房屋所有权证》以外增加面积的部分,凡能够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手续、放线记录的,按批准的面积认定。

  (3)其他房屋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

  2.集体土地上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标准,依法核定《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中载明的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一户一宅”。

  (2)依照《庄浪县县城规划区域内农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十一条之规定(农民新建、翻建,居民翻建住宅,其房屋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60平方米、总高度不得超过8米)认定农民宅基地上合法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上限,其余的一律按超面积自建房认定。

  (3)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范围以外土地上(包括承包地、自留地、承租地等)修建的房屋,根据相关法规,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

  (二)房屋价值的确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进行评估确定。

  2.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庄浪县县城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指导标准》等相关标准,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进行评估确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办法

  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依法征收。房屋征收补偿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1)补偿建筑面积的确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中证载面积,按照框架1:1.2,砖混1:1.1,砖木1:1.05,砖土木1:1,土木1:0.95的标准确定补偿建筑面积。彩钢房、活动板房、简易房屋不予实物补偿。

  (2)实物安置的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原则上进行实物安置,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3)货币补偿确定:根据确定的补偿面积,按照评估价分两

  期进行货币补偿,签约后先拨付60%的货币补偿资金,剩余40%的货币补偿资金在交房后全部付清,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自行安置。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1)补偿建筑面积的确定:被征收人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自主选择其中一种:一是依照《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中载明的宅基地面积按照1:1的比例确定补偿建筑面积;二是按照有效建筑面积确定补偿建筑面积(原则上最大补偿面积不能超过260平方米),按照框架1:1.2,砖混1:1.1,砖木1:1.05,砖土木1:1,土木1:0.95的标准确定补偿建筑面积。彩钢房、活动板房、简易房屋不予实物补偿。

  (2)实物安置的确定:根据确定的补偿建筑面积在安置区进行实物安置(每户补偿房屋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户数确定以户口本为准)。

  (3)货币补偿的确定:根据确定的补偿面积,按照当年安置楼的建设成本价格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自行安置。

  (4)集体土地上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由国土部门按2016年城区土地征收标准依法征收。

  (5)在宅基地内形成的经营性门店,在实际安置后,再给予3000元/㎡以下货币补偿。对经营者,按5000元/户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偿。

  3.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超出认定的补偿面积的自建房面积一律不予补偿,给予适当补助。

  自建房补助标准: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30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以下工料补助:一是住户在合法院道内超面积部分自建房,现浇砖混(框架)结构按1600元/平方米,楼板砖混结构13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9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50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100元/平方米。二是住户房屋超面积自建部分有院证但占巷道或超出院道土地面积的部分,现浇砖混(框架)结构1300元/平方米,楼板砖混结构1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7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40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100元/平方米。三是住户在自留地、承包地的自建房,现浇砖混(框架)结构1000元/平方米,楼板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20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100元/平方米。

  对于已违规出售或形成出售事实的超面积自建房,仍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对超出认定的补偿面积的自建房,现浇砖混(框架)结构、楼板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500元,其它结构的房屋奖励300元/平方米。

  4.其他性质房屋补偿

  (1)直管公房: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公房院内违规插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2)单位产权房屋: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企业产权房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房屋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程序和办法进行补偿;私营企业产权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以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租住单位产权房屋的住户,由原产权单位自行安置。

  (3)村集体所有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按照《庄浪县县城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指导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4)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经证据保全后进行依法拆除。

  5.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按照《庄浪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指导标准》等相关标准执行。

  (四)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或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1.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0元;超过30日但仍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同时,被征收人配合征收而且选择实物安置方式的优先安置房屋,优先选择楼层和房号,同一天征收的以抓阄的方式安置,征收一户公示一户。

  2.搬迁奖和交房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完成交房的每户奖励10000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完成拆迁的每户奖励10000元。

  3.异地安置奖: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异地安置房源的,每户奖励10000元。

  以上奖励可以累计计算。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公产、单位产权以及村集体所有房屋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六、其他

  (一)凡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依照《庄浪县县城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办法》进行评估,确定其补偿价值后,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一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交房时须签订《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并结清住房相关费用。被征收人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三)对征收范围内在征收公告发布前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一律无偿征收,自行拆除。

  (四)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对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也不予补助。

  (五)对在征收范围内涉及电力、通讯、给排水及地下敷设的电缆、管道、广告牌、宣传牌等设施由归属部门自行改迁,费用自理。

  (六)国土、规划、房管、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分户迁入、户主更名、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等一切手续。

  七、安置房差价结算办法

  (一)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安置楼成本价格进行货币结算。

  (二)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的就近上靠安置房,按以下标准补交差价: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每平方米成本价补交差价;20平方米以上的,按该片区房屋市场价补交差价。

  (三)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及奖励费可以抵顶安置房差价。

  八、安置房建设管理

  (一)安置区位于农牧局家属院片区。

  (二)安置房户型以设计标准为准,采取集中建设、集中安置的办法。

  (三)安置房建成后必须符合以下标准:⑴安置房内墙粉刷增白,地板砖贴面,卫生间及厨房墙砖、地砖贴面,门窗安装齐全(进户门为防盗门)、照明灯具、厨房及卫生间达到入住标准。⑵户内完成通水、通电、通暖、通气,上述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四)安置房建设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五)由住建、国土协调为被征收户安置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证载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免费办理房产证;如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证载面积小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有关政策缴纳相关办证费用。

  (六)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成后,由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通过竞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物业公司,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统一进行物业管理。

  九、组织领导

  成立庄浪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紫荆路棚户区改造(农牧局家属院片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一个综合办公室和规划编制组、征收安置及拆迁组、司法保障组三个职能小组,隶属于庄浪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常设机构,负责紫荆路(农牧局家属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法律的责任义务

  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服务大局。房屋征收工作在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国土局、住建局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组要积极组织房屋征收工作,各相关单位要以全县城市建设的大局为重,全力配合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有抽调人员要坚决服从指挥、严守纪律,原则上要脱离原单位开展工作,确保全县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棚户区改造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坚决杜绝在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和安置等环节上违规违法操作。如工作中遇到特殊问题,要及时汇报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确保各项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三)改进作风,规范方式。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办事原则,规范工作方式,防止简单粗暴,盲目蛮干,力求“细、严、快、实、稳”。对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加以解决,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四)注重宣传,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被征收人宣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宣传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形成社会各界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舆论导向。尤其是涉及房屋征收工作的单位要密切配合,整体联动,确保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如期全面完成。

  十二、县城范围内其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本方案实施。

  附件:1.

庄浪县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超面积自建房补助标准.xls

  2.

庄浪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及附属设施评估补偿标准.xls

  3.

庄浪县县城规划区内陆上附着物评估补偿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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