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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那么简单,车位、天台到底归谁所有(一)

    车位、天台等部位之所有权到底归属于谁,开发商、业主或者他人,谁才是合法权利人(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这类纠纷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应依据建筑规划标准进行确权,但该规划标准不足以准确划分地上划线车位、架空层车位、天台等部位的所有权,对于后者,须借助是否计算容积率、是否计入公摊来确定,并且,要谨慎排除用成本构成来确定产权归属的做法。车位、天台等权属纠纷,往往挟带着汹涌民意,司法必须对民意保持足够的理性和克制,尽量避免采用利益评价的做法,以宽泛的伦理径行裁判,而应在法的教义学框架下,运用法律形式逻辑解决争议的素材。

    一、最主要的标准:建筑规划标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前述法律成为判断车位、天台等部位最重要的法律渊源。这些法律规定也包含了如下的内容:开发商对于规划后,转让给业主或其他人之前的车位、天台等,必然享有物权,不然,不可能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转移权利。这个也好理解,开发商通过合法规划后的合法建造这个事实行为,成为了物权人。在能够登记所有权的车库、车位中,开发商也必须先取得现售证或者现售备案证明,办理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后才能使后续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成为可能,所以,对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开发商享有初始的物权。但是,对于地面停车位、架空层车位、地下人防停车位,则不能简单地按照规划标准来确定。

    对于停车位,目前已有取得房产证的。但这个停车位明显不属于建筑物,因为仅仅是做一些硬化、平整、划线即可,并无主体结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与其说是权利人取得了车位的所有权,不如说是取得是等同于所有权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但如果由此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手续,则法律程序会复杂得多,所以,这个车位,更像是拟制的房产,因此获得的所有权,是一个在法律上的“视同房屋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

    对于地上停车位,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所以,即便是合法规划,因地上停车位对应的土地面积并不计入容积率,也和建筑面积的核算无关,在专用权部分出售后,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不可能仍由开发商保留,所以,地上停车位的产权人不应是开发商。事实上,在实践中,似乎也从未见过谁取得过地上停车位的房产证。同理,也可以印证2.2米以下的架空层停车位,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地下人防停车位。《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个投资者,一般也就是开发商,因此,开发商按法律规定,规划人防车位并进行投资建设,相应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二、辅助标准:容积率标准与公摊标准

    原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位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位共有产权。”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车位被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了,将不能取得独立产权,当然也不能通过出售等方式由开发商将产权移转给业主或其他人,但是,如果没有被计入分摊的共有面积,也不能必然推导出车位就是业主共有。如同上述的地下人防车位、层高2.2米以下的架空层车位,就没有被计入公摊面积,但权利人是开发商,而非全体业主。在这个时候,对架空层车位、天台我们可以考虑采用容积率的标准。这两个部分都是不计入容积率的,不能登记为专有部分,则可反推出应为业主共有。

    对于天台。最高法曾有意见认为可以构成专有,比如,在规划范围内且仅可由特定顶层业主进入(引文略,懒得再翻找了),对此,个人持不同意见。天台一般除了女儿墙、水塔、通信基站外,不具有其他建筑结构,往往也用在晾晒,架设太阳能热水器等公共用途,通常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述构造、利用上的独立性,也不能被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开发商转让天台前的隔绝行为,也是一个违法的行为,受让人不能因此就获得天台的使用权,相反,权利人对相对人还有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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