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头条文章

?

        【案例】2016年6月30日,刘某向X泰公司订购“2015款2.0L豪华版丰田汉兰达”汽车一辆,X泰公司收取刘某2万元定金。2016年7月3日,刘某和X泰公司正式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刘某提车驾车回家,路上发现该车以50-60码的速度行驶时,有抖动现象发生,刘某遂将情况反映给X泰公司。刘某据此认为汽车质量存在问题,不同意接收该车,要求X泰公司换车或解除合同退款。X泰公司认为该抖动现象只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正常摆动,不影响使用,不属于质量问题。该车在出厂时经厂家检验合格并配有车辆合格证,证明该车质量合格,且该车的发票已经开出,无法换车,也不同意解除合同退款。X泰公司还认为,刘某执意退车,就应将该车提交相关部分进行鉴定,如鉴定出该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X泰公司无条件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刘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我。

        我认真听取了刘某的陈述,随刘某乘购买车辆体验,确有抖动现象。该纠纷实质是车辆行驶速度至每小时50-60公里时出现的抖动是否属于汽车质量问题?如果要追究X泰公司的违约责任,则要说明X泰公司作为销售者应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可是,现有法律并未对产品瑕疵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即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是由买受人刘某举出证据证明产品具有瑕疵质量问题,还是由销售者即X泰公司举出证据证明产品不具有瑕疵质量问题。因此,只能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据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具体到本案,虽然X泰公司提供了厂家出具的车辆合格证,但通过双方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车辆在行驶速度至50-60码时会出现抖动现象,而X泰公司作为专业经营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从汽车的专业知识、经济实力等各方面都明显强于消费者刘某,X泰公司举证能力更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由X泰公司举出证据证明汽车存在的抖动现象不属于质量问题更为公平合理。而且,这种因产品瑕疵,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承担产品瑕疵举证责任的做法,因为其公平合理性,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采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

        后该案起诉至人民法院,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意见。庭审中,法庭告知X泰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诉争汽车在速度50-60公里的抖动现象不属于质量问题。而X泰公司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也未提出将诉争车辆提交相关鉴定的申请,应视为举证不能,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刘某和X泰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由X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刘某购车款。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经营者应从12个方面举证自己没责任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瑕疵举证责任对鉴定程序启动的影响
关于维权实务中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无讼阅读|浅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我获得了一张虚假的荣誉证书
《汽车自燃诉讼对策及案例》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