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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尽快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

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


国函〔2016〕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请示》(发改规划〔2016〕13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旗)名单。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定位,合理调控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内容和边界,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投资等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加相关预算规模,充分调动各地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积极性。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新纳入的县(市、区、旗)要尽快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确保在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等优惠政策的同时,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谋划经济社会发展。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县(市、区、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标准和程序,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附件: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旗)名单

                             国务院

                     201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

县(市、区、旗)名单


河北省(22个):灵寿县、赞皇县、青龙满族自治县、邢台县、阜平县、涞源县、易县、曲阳县、顺平县、宣化区、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区、怀来县、涿鹿县、赤城县、崇礼区、承德县、兴隆县、滦平县、宽城满族自治县。

内蒙古自治区(8个):清水河县、固阳县、化德县、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辽宁省(4个):新宾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2个):东昌区、集安市。

浙江省(11个):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常山县、开化县、龙泉市、遂昌县、云和县、庆元县、景宁畲族自治县。

安徽省(9个):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青阳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

福建省(9个):永泰县、泰宁县、永春县、华安县、武夷山市、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江西省(17个):浮梁县、莲花县、芦溪县、修水县、石城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靖安县、铜鼓县、黎川县、南丰县、宜黄县、资溪县、广昌县、婺源县。

山东省(13个):博山区、沂源县、台儿庄区、山亭区、长岛县、临朐县、曲阜市、泰山区、五莲县、沂水县、费县、平邑县、蒙阴县。

河南省(8个):卢氏县、西峡县、内乡县、淅川县、桐柏县、浉河区、罗山县、光山县。

湖北省(2个):通城县、通山县。

湖南省(19个):茶陵县、南岳区、绥宁县、新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安化县、资兴市、东安县、江永县、江华瑶族自治县、洪江市、沅陵县、会同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新化县、吉首市。

广东省(10个):翁源县、新丰县、信宜市、大埔县、丰顺县、陆河县、连州市、阳山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11个):阳朔县、灌阳县、恭城瑶族自治县、蒙山县、德保县、那坡县、西林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

四川省(14个):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石棉县、宁南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

贵州省(16个):赤水市、习水县、江口县、石阡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黄平县、施秉县、锦屏县、剑河县、台江县、榕江县、从江县、雷山县、荔波县、三都水族自治县。

云南省(21个):东川区、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永胜县、宁蒗彝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双柏县、大姚县、永仁县、麻栗坡县、景洪市、永平县、漾濞彝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西藏自治区(22个):当雄县、定日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江达县、贡觉县、类乌齐县、丁青县、措美县、洛扎县、隆子县、浪卡子县、嘉黎县、普兰县、札达县、措勤县。

陕西省(3个):宜川县、黄龙县、洛南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7个):乌什县、柯坪县、疏附县、疏勒县、和田县、博乐市、温泉县、博湖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

(2个):北屯市、昆玉市。

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吉林、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所属87个林业局。


附文: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环发[20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理念与精神,推进《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实施,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增强区域整体生态功能,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承担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生态功能,关系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的生态安全,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是增强生态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支撑;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优化国土开发空间格局、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以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切实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

  坚持生态主导、保护优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实施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严格管制各类开发活动,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和评估,减少和防止对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坚持严格准入、限制开发。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育原则,实行更有针对性的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政策与标准,提高各类开发项目的产业和环境门槛。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坚持面上保护、点状开发,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禁止成片蔓延式开发扩张,保持并逐步扩大自然生态空间。

  坚持示范先行、分步推进。选择有典型代表性的不同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试点,探索限制开发区域科学发展的新模式,探索区域生态功能综合管理的新途径,创新区域保护和管理的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开发强度。要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各类开发活动进行严格管制,使人类活动占用的空间控制在目前水平并逐步缩小,以腾出更多的空间用于维系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要依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强的城镇,引导城镇建设与工业开发集中布局、点状开发,禁止成片蔓延式开发扩张。要严格开发区管理,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开发区和扩大现有工业开发区的面积,已有的工业开发区要逐步改造成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零污染”的生态型工业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地方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强度等约束性指标。

  (二)加强产业发展引导。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适度开发利用特色资源,合理发展适宜性产业。根据不同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要求,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育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牵头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和环境要求,制定实施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名录,提高生态环境准入门槛,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进入。对于不适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相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通过设备折旧、设备贷款、土地置换等手段,促进产业梯度转移或淘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产业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项目审批等方面,都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定位要求加强管理,合理引导资源要素的配置。编制产业专项规划、布局重大项目,须开展主体功能适应性评价,使之成为产业调控和项目布局的重要依据。

  (三)全面划定生态红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生态红线划定技术规范,在国家重要(重点)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制定生态红线管制要求和环境经济政策。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划定的生态红线,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管制要求严格监管,对生态红线管制区内易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污染的企业尽快实施关闭、搬迁等措施,并对受损企业提供合理的补偿或转移安置费用。

  (四)加强生态功能评估。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调查与评估工作,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调查与评价指标体系及生态功能评估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区域生态功能综合评估长效机制,强化对区域生态功能稳定性和生态产品提供能力的评价和考核,定期评估区域主要生态功能及其动态变化情况。环境保护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力度,完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区域生态功能评估结果要及时送发展改革、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评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同时作为产业布局、项目审批、财政转移支付和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严格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措施,保证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专项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要设立生态环境评估专门章节,并提出可行的预防措施。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专门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管制区的协调监管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管制区内的各类资源开发、生态建设和恢复等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不同的生态影响特点和程度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管,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完善区域内整体联动监管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实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严格按照提取标准收提并纳入税前生产成本,专户管理和使用,全面落实企业和政府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严禁盲目引入外来物种,严格控制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活动,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人为干扰,防止发生不可逆的生态破坏。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罚力度。对于未按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要求执行的地区和建设单位,上级有关部门要暂停审批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适当扣减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资金,环境保护部门暂停评审或审批其规划或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其修复和损害赔偿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制定出台生态补偿政策法规,建立动态调整、奖惩分明、导向明确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中央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会同发展改革和环境保护部门明确和强化地方政府生态保护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据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制定本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政绩考核体系的配套改革。地方各级政府要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严格按照要求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等。鼓励探索建立地区间横向援助机制,生态环境受益地区要采取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对相应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补偿。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加强组织管理和协调,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区域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明确相应的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等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沟通,切实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对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目标责任。

  (二)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法律法规,统筹协调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发挥各项政策和资金的合力,促进区域整体生态功能改善。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实施有利于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的财政、投资、产业和环境保护等配套政策,支持开展有利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保护和恢复的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广适宜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技术,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

  (三)加强监督评估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整体进展成效的督检查和综合评估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专业队伍和技术手段,强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专项评估和监管工作,并将评估与监管结果向全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加强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形成合力。

  (四)鼓励开展试点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在不同类型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选择一些具有典型代表性地区进行试点示范,指导地方政府研究制定试点示范方案,引导限制开发区域探索科学发展的新模式。国家从政策、资金和技术上对试点示范地区给予支持和倾斜,并及时总结经验,促进交流和推广,发挥试点示范地区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方面的先行和导向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财政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衔接协调,切实把实施主体功能战略、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作为推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战略举措,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举措,提升区域整体生态功能水平,全面建设生态文明。

  附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示意图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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