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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诉讼)
管辖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二十三条

审理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1]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2]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二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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