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八条
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1]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2]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3]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4]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自2018年4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5]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6]
自2020年11月1日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废止。[7]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四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三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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