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1] 第三条修改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2]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11号[1980年9月10通过并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12号[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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