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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科、教、文、卫、体、环、技方面的奖金)
  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1]
  第四条修改为:“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2]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11号[1980年9月10通过并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12号[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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