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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它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纳税。[1]
  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将这一条修改为:“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11号[1980年9月10通过并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12号[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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