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2]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三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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