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1]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2]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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