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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直接向上述个人支付所得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1]
  扣缴人应当在每项广告制作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广告中名义、形象及劳务提供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及国籍)、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电话号码以及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支付形式等情况。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协议)的,应同时将合同(协议)副本报送上述税务机关。广告发布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发布广告的数量及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名单。[2]
  扣缴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令其限期补报,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补报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3] 
  国家税务总局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48号)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4]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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