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和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1]
国家税务总局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48号)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
分笔取得一次所得和扣缴人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以及没有扣缴人的纳税人,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月度终了后7日内,向扣缴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3]
扣缴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区别情况,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4]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九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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