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2]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一条被财税〔2006〕162号废止。[3]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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