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1]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82号)[1997年2月23日通过,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55号)[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释义
本条是对合伙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的规定。
合伙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之一。作为市场主体,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也要求它履行必须承担的义务:一是合伙企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其各项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二是合伙企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是指各个社会主体在其交往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公共道德规范;商业道德是指从事商业活动应遵循的道德规范。这两种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必要补充。合伙企业是以信誉著称的企业形式,依法经营,以德经营,对合伙企业事业的成功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三是合伙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合伙企业是市场的细胞,其在依法经营、努力创造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包括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注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责任,为创造和谐的投资和经营环境尽其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李飞主编)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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