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 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2]
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3]
自2018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废止。[4]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废止。[5]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6]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第二条第一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十条
[5[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第十二条
[6]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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