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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退伙(约定了合伙期限)
规定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2]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82号)[1997年2月23日通过,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55号)[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55号)[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对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时合伙人自愿退伙情形的规定。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有合伙企业的存在,就必然会有退伙情形的发生。实践中,退伙有三种情形:(1)自愿退伙,即由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主动提出退伙而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2)法定退伙,即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合伙人资格当然消失,也称为当然退伙;(3)除名退伙,即出现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时,其他合伙人决议将某一合伙人除名,使其非自愿地丧失合伙人资格。 
   本条是关于合伙人自愿退伙的规定。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任和平等协商基础上的,对于合伙人来说,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都应当是自由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不再信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愿再参加合伙企业,都应当允许其退伙。但是,合伙企业是所有合伙人共同建立的,一个合伙人退伙必然会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律对合伙人的自愿退伙也应当有一定的规范。 
   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代表着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也就表示每一个合伙人都承诺将与其他合伙人合作到该期限届满。合伙期限届满前,合伙人提出退伙意味着对自己承诺的违反,同时影响了其他合伙人的合理预期,可能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因此,对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愿退伙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合伙协议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基础,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退伙事由,即赋予了合伙人在特定事由发生时选择退出合伙企业的权利。合伙人以此为依据提出退伙,即使是在合伙期限届满之前,也应当是允许的。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期限是合伙协议约定的,如果在期限届满前,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某一合伙人退伙的请求,实际上是解除了合伙期限对该合伙人的约束,该合伙人当然可以自愿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即发生了非合伙人主观意愿所能决定的客观事由,使合伙人无法继续参加合伙,经该合伙人申请,而退出合伙的情形。至于因合伙人主观原因所发生的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如合伙人出国、搬家离开原来的城市而不能继续参加合伙的,不应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可以自愿退伙的情形。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使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不复存在,合伙人失去了参加合伙企业的基础,可以退出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李飞主编)第71-72页
   本条是对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退伙的处理规定。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任和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的,当合伙人失去了对其他合伙人的信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改变了其意思表示,不愿意再与其他合伙人继续合作,而要求退出合伙,是应当允许的,实际上也是无法阻止的。但是,合伙企业毕竟是合伙人共同建立和经营的组织,一个合伙人的退出,必然会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产生影响。因此,法律对合伙人自愿退伙进行了适当的规范,以避免因合伙人退伙而给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造成不利影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合伙人可以提出退伙;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提出退伙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合伙人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况下提出退伙,基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的特征,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实际操作上,都无法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但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即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退伙行为有效,退伙人丧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如果因为该退伙人的退伙行为,给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或者给合伙企业造成其他不利影响,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的,合伙企业有权依据本条规定,要求该退伙人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李飞主编)第7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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