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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分类(适用)
规定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企业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的,不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重分类: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某金融工具以前被指定并成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有效套期工具,但目前已满足运用该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某金融工具被指定并成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有效套期工具。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运用信用风险敞口公允价值选择权所引起的计量变动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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