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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计量
规定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企业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当按照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是指企业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所、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公允价值。公允价值通常为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交易价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交易价格存在差异的,企业应当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依据相同资产负债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者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确定的,企业应当该公允价值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一项利得损失。    
   (二)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其他方式确定的,企业应当公允价值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递延初始确认后,企业应当根据某一因素相应会计期间的变动程度该递延差额确认为相应会计期间的利得损失。该因素应当仅限于市场参与者该金融工具定价时将予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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