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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开征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
   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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