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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登记
规定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第八号[2013年12月28日通过,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八十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分立、合并、增资、减资应予登记的规定。 
   无论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还是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都属于公司的变更。由于这些事项都关系到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一旦变更,必须在登记事项上有所反映,以方便公司登记机关管理和公众查询。 
   公司合并的登记。由于公司的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因此,公司合并登记情况也有所不同。吸收合并时,并人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合并时,由于原来的公司法人资格均已消灭,因此,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分立的登记。公司法虽然对公司的分立未作形式划分,但一般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的,原来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分立出去的公司符合公司法条件的,办理设立登记派生分立的,原来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派生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的增资、减资的登记。公司的增资、减资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在符合法定程序情况下进行的增资或者减资,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 安建主编)第278-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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