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自2014年3月1日起删去《规定(三)》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14]2号)第十条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