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二)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三)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四)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第二十六条
指南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作为财务报表,必须符合财务报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包括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合并财务报表又与个别财务报表不同,它反映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反映的是若干个法人共同形成的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因此,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除了遵循财务报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以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并不是直接根据母公司和子公司账簿编制,而是利用母公司和子公司编制的反映各自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表提供的数据,通过合并财务报表的特有方法进行编制。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可以说是客观性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的具体体现。
(二)一体性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的是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一个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即合并财务报表主体对外发生的经济事项对该主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作为整体来看待,视为一个会计主体,母公司和子公司发生的经营活动都应当从企业集团这一整体的角度进行考虑。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视同同一会计主体内部业务处理,视为同一会计主体之下的不同核算单位的内部业务,对合并财务报表所显示的合并财务报表主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同时,合并财务报表是基于“实体理论”编制的,实体理论要求将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看作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在集团合并层面运用各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很多交易和事项站在企业集团合并报表角度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与其所属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不一致,因此实体理论下的合并报表不再仅仅是简单的“加总+合并抵销”,还需要就同一交易或事项站在不同会计主体角度的处理差异进行调整,即“视角差异调整”,最极端的例子是反向收购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要素计量模式完全相反。
(三)重要性原则
与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涉及多个法人主体,涉及的经营活动的范围很广,母公司与子公司经营活动往往跨越不同行业界限,有时母公司与子公司经营活动甚至相差很大。这样,合并财务报表要综合反映这些会计主体的财务情况,必然要涉及重要性的判断问题。特别是在拥有众多子公司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必须特别强调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如对一些项目在企业集团中的某一企业具有重要性,但对于整个企业集团则不一定具有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重要性原则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取舍,则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对整个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时,为简化合并手续也应该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取舍,可以不编制抵销分录而直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财务报表实务操作指南》第67-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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