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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透明体
规定

   被涵盖税收协定中,按照缔约管辖区任何一方税法视为完全透明部分透明实体安排,其取得通过其取得的所得应视为缔约管辖区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但仅以该缔约管辖区一方税收上该所得作为居民取得的所得处理为限
   缔约管辖区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按照被涵盖税收协定的规定可在缔约管辖区另一方征税且该规定允许缔约管辖区另一方征税的原因仅仅是因为该所得视同该缔约管辖区另一方居民取得不能适用该协定要求缔约管辖区一方该所得予以免税,或已征税款予以减征或抵免的规定
   对于被涵盖税收协定如果公约缔约一方或多方根据第十一条(税收协定对居民国征税权的限制)第三款第(一)项作出保留第一款结尾增加以下内容任何情况下,本款规定都不应被理解为影响缔约管辖区一方其居民征税的权利
   第一款(可能被第三款修订)应替代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的下述规定适用,或者在被涵盖税收协定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此类规定用于明确,关于实体或安排取得的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在缔约管辖区任何一方税法将该实体或安排视为税收透明体的情况下(不论通过一般规则,还是通过详细区分对特定模式和类型的实体或安排的处理),该所得是否应被视为缔约管辖区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
   公约缔约一方可保留以下权利:
  (一)本条规定整体不适用于被涵盖税收协定
  (二)如其被涵盖税收协定已包含第四款所述规定,则第一款不适用于此类协定;
  (三)如其被涵盖税收协定已包含第四款所述规定,对在第三方管辖区设立的实体或安排取得的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拒绝给予协定待遇,则第一款不适用于此类协定;
  (四)如其被涵盖税收协定已包含第四款所述规定,详细区分了对特定模式和类型的实体或安排的处理,则第一款不适用于此类协定;
  (五)如其被涵盖税收协定已包含第四款所述规定,详细区分了对特定模式和类型的实体或安排的处理,且对在第三方管辖区设立的实体或安排取得的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拒绝给予协定待遇,则第一款不适用于此类协定;
  (六)第二款不适用于其被涵盖税收协定;
  (七)第一款仅适用于其包含第四款所述规定的被涵盖税收协定,此类规定详细区分了对特定模式和类型的实体或安排的处理。
   未就第五款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述内容作出保留的公约缔约方,应通知公约保存人其各被涵盖税收协定中是否包含未根据第五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保留条款排除在外的第四款所述规定,如果包含的话,还应将各规定的条款序号通知公约保存人。如果公约缔约方已根据第五款第(七)项作出保留,上句所述通知内容应仅限于按照该项作出保留的被涵盖税收协定。如果被涵盖税收协定的所有缔约管辖区均已就该协定的某项规定作出此项通知,则应按照第四款规定,由第一款(可能被第三款修订)替代该规定。其他情况下,第一款(可能被第三款修订)应仅替代被涵盖税收协定中与第一款(可能被第三款修订)有冲突的规定。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中文译本)第三条第一款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中文译本)第三条第二款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中文译本)第三条第三款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中文译本)第三条第四款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中文译本)第三条第五款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中文译本)第三条第六款

释义

   第2项行动计划研究报告《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提出了OECD税收协定范本新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解决通过透明体取得的所得问题。新的第一条第二款的文本规定见于第2 项行动计划研究报告的第435段(第139页)中的如下内容:
   2.在本公约中,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其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应视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但仅以该缔约国一方在税收上将该所得作为其居民取得的所得处理为限。
   本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基本上复制了上述条款文本规定,仅是为了使范本条款中采用的术语与公约中采用的术语一致而作出少许修订。
   第二款执行的是第6项行动计划研究报告《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第64段中描述的有关消除双重征税的修订,这已被同意作为第6项行动计划后续工作的一部分。这款规定旨在修订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第23A和23B条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的规则的适用。
   正如在关于公约第十一条第三款解释的第154段中所详细讨论的那样,本条第三款通过在第一款的末尾增补一句规定,主要解决的是第三条和第十一条中规定的例外条款之间的关系。它将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公约缔约方依照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保留权利不适用第十一条的任何被涵盖税收协定
   有不少的被涵盖税收协定已经包含有应对税收透明体的规定,这些规定采用了各种不同的形式。例如,虽然在第一款中反映的规则是按所得由税收透明体取得的条件来规定的,但有些规则却是通过对“居民”一语的定义表述的方式来规定的。其他一些规则可能包含了更为详细的特定情形,在这些特定情形下,通过在被涵盖税收协定的缔约管辖区一方的法律规定下被视为是税收透明体的某个实体所获取的所得有资格享受协定待遇。
   第四款是一项兼容性条款,它解决的是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它可能被公约第三条第三款所修订)与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相同种类的现行规定之间的相互关系。它阐明如果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的这类现行规定用于明确,根据协定缔约管辖区一方国内税法被视为是税收透明体的那些实体或安排所取得的所得,是否将被认定为是缔约管辖区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则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它可能被公约第三条第三款所修订)将替代被涵盖税收协定的这类条款规定;如果在被涵盖税收协定中没有这类条款规定,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将被增补进该被涵盖税收协定中。如果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的一项规定既涉及对税收透明体和安排的处理,又规定了非税收透明体的免税实体的处理,则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仅替代被涵盖税收协定中有关税收透明体的规定。
   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将替代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的有关根据协定缔约管辖区一方的税法视为税收透明体的实体或安排所获取的所得,是否应认定为缔约管辖区一方的居民取得的所得的现行条款规定而适用,无论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的这类现行条款规定是按照OECD 税收协定范本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方式来表述的,还是通过详细区分对特定模式和类型的实体或安排的处理,都无关紧要。然而,第三条第一款(可能被公约第三条第三款修订)并无意图替代那些含有详细的“完整性规则”的条款,这种“完整性规则”说明了某个被涵盖税收协定的某个条款如何适用于由缔约管辖区一方居民获取的某项特定的所得,例如将某个商业信托的受益人视为构成常设机构,并将该受益人有资格受益的该商业信托的商业利润份额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规定。虽然后面这类完整性规则可能也适用于按照缔约管辖区一方税法视为税收透明体的实体或安排取得的所得,但这类规则处理的并非是有关所得是否应认定为是公约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适用意
义上的缔约管辖区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的问题。相反地,后面这类“完整性规则”只是在有关的所得已经被视为是有资格享受有关被涵盖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管辖区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的情形下才适用。
   符合最低标准并不要求在被涵盖税收协定中设置有关税收透明体的条款规定。公约第三条第五款中的保留条款表明公约缔约方可以选择整体不适用第三条。另外,公约缔约方也可以保留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现行的有关针对税收透明体的条款规定不变的权利。如果某个被涵盖税收协定的公约缔约方采取了这样的保留,则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的相关现行条款规定将保留不变。
   公约缔约方可以保留权利维持被涵盖税收协定中对在第三方管辖区设立的透明体取得的所得拒绝给予协定待遇的条款规定。公约缔约方还可以保留权利维持被涵盖税收协定中详细区分了对特定模式和类型的实体或安排的处理(或者是仅在这些条款规定,对在第三方管辖区设立的税收透明体取得的所得,拒绝给予协定待遇的条件下,保留权利维持这样的条款规定)。公约缔约方还可以保留权利不将本条第二款适用于其被涵盖税收协定。最后,公约缔约方还可以保留权利替代这些具体的规定而保留现行的更为简洁的规定。
   为确保明确关于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的哪些现行条款规定将被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可能被第三款修订)所替代,第六款要求公约缔约方(不包括已经保留权利将第三条整体不适用于其所有被涵盖税收协定的公约缔约方,或已经保留权利不将第三条第一款适用于其已经含有第四款所述的条款规定的被涵盖税收协定的公约缔约方),应通知本公约保存人其每个被涵盖税收协定中是否含有未根据第五款第(三)项至(五)项保留条款排除在外的规定。在某个公约缔约
方已经作出第五款第(七)项保留的情况下,上述通知内容应仅限于按照该项规定作出保留的被涵盖税收协定。如果被涵盖税收协定的所有缔约管辖区均已就该协定的某项规定作出上述通知,则应按照第四款规定,由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可能被第三款修订)替代该规定。在其他情况下,本条第一款(可能被第三款修订)将适用于被涵盖税收协定,但仅替代被涵盖税收协定中与本条第一款(可能被第三款修订)相冲突的规定。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39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40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41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42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43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44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45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46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47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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