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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居民实体
规定

   如果按照被涵盖税收协定的规定, 个人以外的成为两个多个缔约管辖区的居民缔约管辖区各方主管当应考虑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或成立地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尽力通过相互协商确定适用该协定时的居民身份。 如未能达成一致, 则该人不能享受该协定规定的任何税收优惠或减免, 但缔约管辖区各方主管当局就享受定待遇程度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除外
   第一款应替代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的下述规定适用或者被涵盖税收协定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此类规定用于明确, 除个人以外的人在被视为缔约管辖区各方中一方的居民的情况下, 是否将其确定为其中一个缔约管辖区的居民。 然而, 第一款不应适用被涵盖税收协定中专门确定双重上市公司安排的公司居民身份的规定
   公约缔约一方可保留以下权利:
   (一)本条规定整体不适用于其被涵盖税收协定;
   (二)如其被涵盖税收协定规定, 对于除个人以外的人是缔约管辖区双方或多方居民的, 要求缔约管辖区各方主管当局尽力协商确定其为缔约管辖区一方居民, 则本条规定整
体不适用于此类协定;
   (三)如其被涵盖税收协定规定,对于除个人以外的人是缔约管辖区双方或多方居民的, 拒绝给予协定待遇,而不要求缔约管辖区各方主管当局尽力协商确定其为缔约管辖区一方居民, 则本条规定整体不适用于此类协定;
   (四)如其被涵盖税收协定规定,对于除个人以外的人是缔约管辖区双方或多方居民的, 要求缔约管辖区各方主管当局尽力协商确定其为缔约管辖区一方居民,且明确在缔约管辖区各方无法就其居民身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其在该税收协定项下的处理方式,则本条规定整体不适用于此类协定;
   (五)针对其被涵盖税收协定,将第一款最后一句替换为以下内容:“如未能达成一致, 则该人不能享受该协定规定的任何税收优惠或减免。”;
   (六)如被涵盖税收协定的缔约对方已作为公约缔约方作出第(五)项所述保留,则本条规定整体不适用于此类协定。
   未就第三款第(一)项所述内容作出保留的公约缔约方,应通知公约保存人其各被涵盖税收协定中是否包含未根据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保留条款排除在外的第二款所述规定,如果包含的话,还应将各此类规定的条款序号通知公约保存人。如果被涵盖税收协定的所有缔约管辖区均已就该协定中的某项规定作出此项通知,则应由第一款规定替代该规定。其他情况下,第一款应仅替代被涵盖税收协定中与第一款有冲突的规定。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中文译本)第四条第一款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中文译本)第四条第二款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中文译本)第四条第三款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中文译本)第四条第四款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中文译本)第四条第五款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中文译本)第四条第六款


释义

   本条第一款修订了对于非个人的人,如同时构成两个或多个缔约管辖区居民,在适用税收协定时的居民身份判定规则,它基于第6项行动计划研究报告48段(第72页)中建议的OEC税收协定范本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其内容表述如下:
    3.如果按照第一款规定,除个人以外的人成为两个缔约国的居民,缔约国各方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成立地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尽力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在适用该公约时的居民身份。如未能达成一致,则该人不能享受该公约规定的任何税收优惠或减免,但缔约国各方主管当局就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除外。
   如同本公约的其他条款,第四条第一款反映了对上述范本条款的修订,只是为了使其术语与公约中的术语相符合,采用描述这类条款内容的方式替代对照索引具体的条款序号方式
    本条第二款是一项兼容性条款,它规定了公约第四条第一款与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的相关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认识到在任何现行被涵盖税收协定中对实体的居民身份设置唯一加比规则的重要性,第二款指出,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可能被根据第四条第三款第(五)项作出的保留修订) 将替代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的下述规定适用,或者在被涵盖税收协定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此类规定用于明确,除个人以外的人在被视为缔约管辖区各方中一方的居民身份的情形
下, 是否将其确定为其中一个缔约管辖区的居民。
   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现行解决除个人以外的人的居民身份冲突问题的加比规,可能采用不同的形式。例如,有些(诸如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第四条第三款和在BEPS项目前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采用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规则作为加比规则,有些则关注注册地或成立地,其他的规定则是要求通过相互协商程序来确定居民身份归属,但没有明确在相互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该人不能享受该协定规定的任何税收优惠或减免。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的这类现行加比规则还可能包含这样的解决双重居民身份冲突的规则,即没有要求缔约管辖区各方主管当局尽力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在适用该协定时的居民身份,而直接拒绝给予税收协定待遇。公约第四条将替代被涵盖税收协定中所有这些关于除个人以外的人的居民身份确定的加比规则而适用。如果某个被涵盖税收协定中规定的这种加比规则条款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除个人以外的人,公约第四条第一款将仅在该条款涉及到除个人以外的人的范围内替代该条款而适用。 
   公约第四条将不适用于被涵盖税收协定中专门确定参与双重上市公司安排的公司居民身份的规定。双重上市公司安排通常是指由某些公开上市的公司采用的一种安排,这种安排反映两个各自在其股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母公司之间通过一项协议一系列协议管理、经营、 股东权利、宗旨和任务方面的共同性,以及它们各自公司章程中的特别规定,例如在某些情形下包括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在这类结构安排下,尽管参与的公司保留它们各自独立的实法律地位,但母公司股东的地位尽可能地如同它们是持有单一公司中的股份一样,具有同样的分配股息资格同样的在清算时参与双重上市公司资产分配的权利。这类安排仅在少数管辖区出现,处理这类双重上市公司的公司居民身份的税收协定条款通常也根据这些管辖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每个参与的公司有确定的单一缔约管辖区居民身份
   根据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公约缔约方还可以保留权利,为被涵盖税收协定适用目的, 用以下内容替代公约第四条第一款最后一句规定:如未能达成一致,则该人不能享受该协定规定的任何税收优惠或减免。在实际效果上,这样的规定使公约缔约方可以确定,除非缔约双方主管当局能够就该款规定的人在协定适用目的上应视为哪个缔约管辖区的居民通过达成一致,否则不允许主管当局通过协议对该人给予被涵盖税收协定规定的任何税收优惠或减免。 
   认识到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适用可能不会为所有公约缔约方所接受,第三款第(六) 项允许公约缔约方保留权利将第四条整体不适用于那些已经作出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保留的公约缔约方之间缔结的被涵盖税收协定。由于第三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被涵盖税收协定的缔约管辖区一方根据第三款第(五)项作出保留的情形下,除非该被涵盖税收协定的缔约管辖区另一方已经根据第三款第(六)项规定作出保留,第四条第一款
规定将会根据第三款第(五)项作出的保留而被修订。因此,第四条全部条款中对第一款的表述应为可能被第三款第(五)项修订的第一款。
   应该指出的是,由于在缔约管辖区各方主管当局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第一款明确否定给予享受被涵盖税收协定待遇。这种不能享受协定待遇,不能理解为是违反被涵盖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这也就意味着由于缔约管辖区各方主管当局未能达成一致而被拒绝给予享受协定待遇情况,对于那些规定了通过仲裁处理违反被涵盖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案件被涵盖税收协定而言,将不适合提交该被涵盖税收协定规定的仲裁处理。
   为明确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的哪些现行条款将被公约第四条第一款替代,本条第四款要求公约缔约各方(不包括已经根据第三款第(一)项保留权利,对其全部被涵盖税收协定整体不适用第四条的公约缔约方),应通知公约保存人其每个被涵盖税收协定中是否包含未根据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保留条款排除在外的第二款所述规定。如果被涵盖税收协定的所有缔约管辖区均就该协定中的某项规定作出此项通知,则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的该现行条款应由第四
条第一款规定(可能被第三款第(五)项保留修订)替代。在其他情况下,第四条第一款(可能被第三款第(五)项保留修订)虽然可能适用于该被涵盖税收协定,但仅替代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的现行条款与第四条第一款(可能被第三款第(五)项保留修订)相冲突的规定。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49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50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51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52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53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54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55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56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57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58条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中文译本)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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