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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规定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对于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这些判断的变更,包括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及采用该方法的原因评估客户取得所转让商品控制权时点的相关判断,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 
   (二)与合同相关的下列信息: 
   1. 与本期确认收入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该收入按主要类别(如商品类型、经营地区、市场或客户类型、合同类型、商品转让的时间、合同期限、销售渠道等)分解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信息与每一报告分部的收入之间的关系等。 
   2. 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对上述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在本期确认的包括在合同负债期初账面价值中的收入、前期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本期调整的收入、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与通常的付款时间之间的关系以及此类因素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的定量或定性信息、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本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等。 
   3. 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履约义务通常的履行时间、重要的支付条款、企业承诺转让的商品的性质(包括说明企业是否作为代理人)、企业承担的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质量保证的类型及相关义务等。 
   4. 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包括分摊至本期末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的预计时间的定量或定性信息、未包括在交易价格的对价金额(如可变对价)等。 
   (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确定该资产金额所做的判断、该资产的摊销方法、按该资产主要类别(如为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为履行合同开展的初始活动发生的成本等)披露的期末账面价值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及减值损失金额等。 
   (四)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而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或者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而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该事实。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二条
指南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定性定量信息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了解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分布不确定性等相关信息
   1. 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对于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这些判断的变更。在披露这些判断及其变更时,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披露确认收入所采用的方法(例如,企业是按照产出法还是投入法确认收入,企业如何运用该方法确认收入等),以及该方法为何能够如实地反映商品的转让的说明性信息。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披露在评估客户取得所承诺商品控制权时点时所作出的重大判断。
   (2)交易价格以及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金额。企业应当披露在确定交易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估计可变对价、调整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以及计量非现金对价等)、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包括估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将合同折扣以及可变对价分摊至合同中的某一特定部分等)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输人值以及各项假设等信息。
   2.与合同相关的信息。
   企业应当单独披露与客户的合同相关的下列信息,除非这些信息已经在利润表中单独列报:一是按照本准则确认的收入,且该收入应当区别于企业其他的收入来源而单独披露。二是企业已经就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相关的任何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且该减值损失也应当区别于针对其他合同确认的减值损失而单独披露。
   (1)本期确认的收入。企业应当将本期确认的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解,这些类别应当反映经济因素如何影响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此外,企业应当充分披露上述信息,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上述将收入按不同类别进行分解的信息与企业在分部信息中披露的每一报告分部的收入之间的关系。
   在确定对收入进行分解的类别时,企业应当考虑其在下列情况下是如何列报和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信息: ①在财务报表之外披露的信息,例如,在企业的业绩公告、年报或向投资者报送的相关资料中披露的收入信息; ②管理层为评价经营分部的财务业绩所定期复核的信息;以及③企业或企业的财务报表使用者在评价企业的财务业绩或作出资源分配决策时,所使用的类似于上述①和②的信息类型的其他信息。
   企业在对收入信息进行分解时,可以采用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商品类型、经营地区、市场或客户类型、合同类型(例如,固定造价合同、成本加成合同等)、商品转让的时间(例如,在某一时点转让或在某一时段内转让)、合同期限(例如,长期合同、短期合同等)、销售渠道(例如,直接销售或通过经销商销售等)等。
   【例69】甲公司有三个报告分部,分别为消费品、汽车和能源。甲公司在其年报中将收入按照主要经营地区、主要产品类型以及收入确认时间进行分类并披露相关信息。甲公司认为该分类能够反映相关经济因素对于企业的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分布以及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甲公司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于收入按照同样的分类方法进行披露(见表4)

   (2)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
   企业应当披露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有关的下列信息:①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②对上述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③在本期确认的包括在合同负债期初账面价值中的收入;以及④前期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本期确认的收入(例如,交易价格的变动)。
   企业应当说明其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与通常的付款时间之间的关系,以及此类因素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的定量或定性信息。企业还应当以定性和定量信息的形式说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本期内发生的重
大变动。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发生变动的情形包括: ①企业合并导致的变动; ②对收入进行累积追加调整导致的相关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变动,此类调整可能源于估计履约进度的变化、估计交易价格的变化(包括对于可变对价是否受到限制的评估发生变化)或者合同变更; ③合同资产发生减值; ④对合同
对价的权利成为无条件权利(即,合同资产重分类为应收款项)的时间安排发生变化;以及⑤履行履约义务(即从合同负债转为收入)的时间安排发生变化。
   (3)履约义务。企业应当披露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①企业通常在何时履行履约义务,包括在售后代管商品的安排中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例如,发货时、交付时、服务提供时或服务完成时等; ②重要的支付条款,例如,合同价款通常何时到期、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合同对价是否为可变金额以及对可变对价的估计是否通常受到限制等;③企业承诺转让的商品的性质,如有企业为代理人的情形,需要着重说明;④企业承担的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以及⑤质量保证的类型及相关义务。
   (4)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披露与剩余履约义务有关的下列信息: ①分摊至本期末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②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的预计时间,企业可以按照对于剩余履约义务的期间而言最恰当的时间段为基础提供有关预计时间的定量信息,或者使用定性信息进行说明。
   【例702×187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不可撤销的合同,为其提供草坪修剪服务,合同期限为2年。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甲公司在客户需要时为其提供服务,但是每月提供服务的次数最多不超过4次,客户每月向甲公司支付4000元。甲公司按照时间进度确定其履约进度。上述金额不含增值税额。
   本例中,截至
2×18年年末,该合同下分摊至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为72000 元,甲公司在编制其 2×18年财务报表时,对于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的预计时间披露如表5所示。
   为简化实务操作,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企业无需针对某项履约义务披露上述信息:一是该项履约义务是原预计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一部分。二是企业有权对该履约义务下已转让的商品向客户发出账单,且账单金额能够代表企业累计至今已履约部分转移给客户的价值。
   【例712×1871日,乙公司与客户签订不可撤销的合同,为其提供保洁服务,合同期限为2年。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每月至少为客户提供一次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5元,客户按照乙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向其支付服务费。
   本例中,乙公司按照固定的费率以及实际发生的工时向客户收费,乙公司有权对已提供的服务向客户发出账单,且账单金额能够代表乙公司累计至今已履约部分转移给客户的价值。因此,乙公司可以采用上述简化处理方法。
   企业应当提供定性信息以说明其是否采用了上述简化操作方法, 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对价金额未纳入交易价格,从而未纳入对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所需披露的信息之中,例如,由于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而未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
   【例722×1871日,丙公司与客户签订不可撤销的合同,两年内在客户需要时为其提供保洁服务。合同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每月10000元的固定对价;二是最高金额为 100000 元的奖金。丙公司预计可以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为75000 元。丙公司按照时间进度确定履约进度。上述金额均不包含增值税。
   本例中,丙公司认为该合同下为客户提供两年的保洁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估计的交易价格为
315000元(10000×24+75000),丙公司将该金额按照合同期24个月平均确认为收入,即每月确认的收入为13125 元, 2×18年确认的收入金额为78750 元(13125×6),尚未确认的收入为236250元,其中2×19年将确认的收入金额为157500元(13125×12),其余的78750元将于2×20年确认。
   该合同的下列信息将会包含在
2x18 年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披露之中:
   (
1)定量披露(见表6)
   (2)定性披露。
   奖金25000元因对可变对价有关的限制要求而未被计入交易价格,因此没有包括在上述披露之中。
   【例732×1821日,丁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栋办公楼,合同对价为500万元。丁公司在该合同下为客户提供的建造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该履约义务在某一时段内履行。丁公司在 2×18年对该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为240万元。丁公司估计该项工程将于2×19 年年底完工,但是也很可能会延期至2×203月完工。
   本例中,丁公司应当在
2×18年的财务报表中披露尚未确认为收入的金额以及预计将该金额确认为收入的时间。 由于未来确认收入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丁公司对该信息进行定性披露,例如,“2×181231日,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为260万元,本公司预计该金额将随着工程的完工进度,在未来12-15个月内确认为收入
   3.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
   企业应当披露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下列信息:(1)在确定该资产的金额时所运用的判断;(2)该资产的摊销方法;(3)按该资产的主要类别(如为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为履行合同开展的初始活动发生的成本等)披露合同取得成本或合同履约成本的期末账面价值以及(4)本期确认的摊销以及减值损失的金额等。
   4.有关简化处理方法的披露。
   如果企业选择对于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或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采取简化的处理方法,即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而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或者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而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企业应当对这一事实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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