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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