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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自2018年9月20日起,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养老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2]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第三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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