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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自行申报-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申报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四)取得境外所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届第9号[2018年8月31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申报时间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1]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3]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届第9号[2018年8月31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三款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四条第一款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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