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1] 你委教外港〔1994〕249号《关于建议对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已废止,不再执行。
二、曾宪梓教育基金会致力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评选教师奖具有严格的程序,奖金由国家教委颁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文件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2]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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