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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期货领域有关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1]  
  一、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  
  三、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文件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2]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第七十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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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速递》日刊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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