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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欠税的法律责任)
规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1]
  企业事业单位犯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2]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3]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六十号,[1992年9月4日通过,1993年1月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六十号,[1992年9月4日通过,1993年1月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六十号,[1992年9月4日通过,1993年1月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四十九号[2001年4月28日发布,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四十九号[2001年4月28日发布,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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